“道路醉驾”标准放宽,并非给醉驾松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下发的“印发《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发现,对于醉酒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下发的“印发《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发现,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10月8日澎湃新闻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这个“通知”,对“道路醉驾”的范畴做了小范围修改:比如代驾将车辆驾驶至小区门口后,交给醉酒者驾驶车辆进入小区;比如醉酒者在小区内或公共停车场内驾驶车辆,等等,不再属于“道路醉驾”。

严格地说,喝酒后只要移动了车辆,就是酒驾。浙江省根据宽严相济的原则,将“道路醉驾”的标准适当放宽,让处罚更加人性化。想想也是,有些时候,醉酒者在小区内或公共停车场挪车,刚发动汽车,进行了短距离的移动,就被警方处以“道路醉驾”,岂不是冤枉?要知道,这个危险驾驶的罪名,往往意味着严厉的处罚。

醉驾属于严重的危险驾驶,公安部门处以严惩,这是理所当然。不过,有些案例的危害程度不大,以“道路醉驾”确实不当。因此,对于新情况、新问题,适当放宽“道路醉驾”的标准,并无不妥。近日,广西百色一名男子,喝酒后头晕在车内睡觉,交警敲窗提醒,但男子怕被处以酒驾,急忙启动汽车逃离,结果连撞9车。显然,这是严查酒驾、严惩醉驾的惊弓之鸟,但其悲剧的源头耐人寻味。

浙江把小区、广场、公共停车场等排除在“道路醉驾”的范畴之外,醉酒者在这些区域内驾车不再属于危险驾驶罪,这并非是对醉驾的松绑。首先,这些道路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道路,本身就有争议,比如,如果小区不对外开放,就不属于法律层面的“道路”。即便是广场或公共停车场,一般也是低速移动一下车辆,醉驾的危害程度不高。

其次,上述区域内的酒驾、醉驾,虽然不以“道路醉驾”处罚,但不表示可以免除民事责任。一旦发生事故,酒驾醉驾者依然会被判以全责,肇事者要对受害人进行经济赔偿。再者,无论任何场所、道路,只要是醉酒驾驶,酿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一概拒赔,醉酒者只能自己承担一切经济后果。

虽然浙江对“道路醉驾”有了缓冲,但酒驾、醉驾者依然不应存在侥幸思想,叫了代驾,就让他们服务到最后一步;叫代驾之前的挪车,也别放松“道路醉驾”的神经。很多时候,醉酒状态下的误判,就是事故的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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