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思聪吃热狗的服装侵权啦

作者:钟洁玲 不久前,电竞游戏英雄联盟IG夺冠火了,意外的是“电竞校长”王思聪也火了。在决赛中,王思

者:钟洁玲


不久前,电竞游戏英雄联盟IG夺冠火了,意外的是“电竞校长”王思聪也火了。在决赛中,王思聪狂野吃热狗的照片被疯狂转发,引发巨大的流量。

不少服装企业看中其中的价值,便把王思聪吃热狗图加入到服装中。但这看似“绝佳”的服装设计,实则已经侵犯了“王校长”的权利。

为了帮助服装企业在服装设计的过程中,避免侵犯他人权益,规避被诉讼的风险。本文,笔者根据长期担任服装企业法律顾问的经验,结合司法案例,归纳了常见的服装侵权类型,供服装企业借鉴。

非知识产权

擅自使用他人的画像、生活照或剧照将侵犯肖像权

除了“王思聪吃热狗图”,“葛优躺剧照图”也是近期服装企业在设计服装过程中使用的“香饽饽”,但大多服装企业并未获得当事人授权许可。

事实上,这种行为已经侵犯了他人肖像权。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其载体包括人物画像、生活照、剧照等。目前裁判的主流观点认为,剧照涉及影视作品中表演者扮演的剧中人物,当一般社会公众将表演形象与表演者本人真实的相貌特征联系在一起时,表演形象亦为肖像的一部分,此时表演者对表演人物享有肖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了自然人享有肖像权;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因此,若服装企业,不经本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享有肖像权的画像、生活照或剧照将侵犯他人的肖像权。

知识产权
1.仿照他人的外观设计专利将侵犯他人专利权

2014年6月,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原告(桐乡市途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顾国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法院认为,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为服装,与羽绒服系相同种类产品,被诉侵权羽绒服的肩背部花纹与涉案外观设计存在着一些差异,但上述差异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难以发现,且被告在庭审中亦确认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因此法院判定被诉侵权羽绒服的外观设计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近似,构成侵权,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相应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因此,在服装设计的过程中,服装企业应谨慎借鉴他人已申请外观专利的服装设计,更不得全搬照抄,以免自身服装与他人设计近似甚至相同,导致自身侵犯他人的专利权而面临诉讼、赔偿。

2.无授权使用动漫形象将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将当下流行的动漫形象(比如:光头强、小猪佩奇、阿狸等)加入到服装中,是一些服装企业为提高销售业绩而常用的做法。但未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就擅自使用动漫形象谋取利益的做法,已经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以下是具体实例:

2015年11月,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邵锦德、陈东焕侵犯著作权一案。起诉书指控,邵某在未经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许可或授权的情况下,擅自生产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熊出没”系列玩具,并委托陈某为其印制侵犯“熊出没”著作权的玩具包装,用于其生产“熊出没”系列玩具。此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邵某、陈某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处邵某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是侵犯著作权的表现。

上述案例中的情况同样适用于服装行业。服装企业若未经动漫形象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便擅自使用动漫形象,将同本案被告一样,被法院认定为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不仅需赔偿他人损失,自身还面临刑罚。

3.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将侵犯他人的商标权

为了吸引消费者,一些服装企业会使用与大品牌相似甚至是相同的商标来误导消费者,此做法将侵犯商标权人的权利,以下是公报典型案例:

2004年7月,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被上诉人(博内特里公司)与上诉人(上海梅蒸公司等)商标侵权纠纷案。法院认为,上诉人在生产、销售的服装上实施了将所谓的企业名称“梦特娇?梅蒸”作为标志使用,以及将“梅蒸”商标拆分成“Meizheng”拼音字母与花瓣图形等标志使用的行为。在服装上使用这两个标志形成的图案,由于与被上诉人的“梦特娇”和“MONTAGUT与花图形”注册商标近似。故维持一审原判,认定上诉人侵犯了被上诉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要求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50万元损失。

《商标权法》第七十六条,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因此,服装企业在设计服装的过程中,不应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自身品牌的名称或装潢,否则,将侵犯他人的商标权,最终得不偿失。

以上是服装行业中常见的侵权类型,但服装的侵权类型是动态变化的,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完善。因此,服装企业应持续跟进具体的侵权类型和相关的法律规定,这样才能真正做到规避风险,杜绝隐患。同时,辉腾团队也将不断深入服装行业,持续更新服装行业最新的侵权类型和服装行业最新的法律规范,为服装企业提供更多有益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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