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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 赵清华
初二女生因睡过头被锁在宿舍,试图翻窗出去上课却意外摔伤导致下半身瘫痪。从送医到治疗,校方支付相关费用的态度渐渐转变,是家长要求太过?还是另有隐情?
事件回顾
某实验中学初二女生因睡过头被锁在宿舍,她从二楼窗户翻出去上课,不料摔成下半身瘫痪。
7月10日,小蝶的舅舅葛先生告诉记者,小蝶在泗阳县海门实验中学读初二,成绩较好,即将在9月读初三。
今年5月22日上午,宿舍其他同学都去上课了,她一个人睡过头,被锁在宿舍里。
当天上午9时30分左右,小蝶醒来,她向楼下呼喊,但一直无人回应。因担心缺课,她便从阳台窗户翻出去,不料摔下二楼。
直至当天上午11时许,才有同学发现了倒地不起的小蝶。老师将小蝶送到泗阳县的医院救治,由于情况严重,医生建议转到淮安市治疗。老师将小蝶送到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生诊断为腰椎骨骨折等。小蝶的家人闻讯赶往医院,将小蝶转到南京某医院,并报了警。
葛先生说,事发后,学校起初表示全力配合小蝶治疗,安排班主任和初二年级主任全程陪同,并付了手术费等费用。
到了南京,初二年级主任仍在陪同。但小蝶从南京出院转回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做康复治疗后,学校付了部分康复治疗费便开始推脱,目前小蝶的母亲已自费上万元。
记者看到,小蝶的“出院诊断”显示,胸腰椎脱位T12/L1、脊髓损伤、完全性瘫痪ASIA分级A级以及多处胸椎骨折等。医生称,A级表示完全性损伤,患者脊髓无功能,胸部以下肢体瘫痪,无自主运动能力。
7月11日上午,记者致电泗阳县海门实验中学一名副校长,对方称,事发后,学校第一时间汇报了教育局,并一直都在尽全力配合治疗,所有医疗费和康复治疗费都是学校出。
据介绍,当时事发后小蝶被转到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学校设法找到专家,专家已将小蝶送上手术台准备做手术,家属却要求转往南京的医院。
到南京后,学校一名副校长、年级主任和班主任全程陪同,并付医疗费。从南京转回淮安做康复治疗后,所有费用仍是学校出的。其间,学校校长、校办主任去医院看望慰问、了解情况,并协商下一步治疗方案。
经了解,3至6个月是最佳康复期,学校同意出钱让小蝶继续在医院做康复治疗。但是,家属希望学校校长、副校长和年级主任都在医院陪,这很困难,也不现实。
此外,家属要求学校每月给小蝶5000元补偿,并给小蝶的7名亲属每人每天120元的生活费,“这个要求有点过了,学校建议家属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法院判学校承担多少,学校就承担多少”。
对于学校的说法,小蝶的舅舅葛先生说,家属只要求学校每月给小蝶康复、生活及其母亲生活补助5000元,并未要求学校给小蝶的7名家人每人每天120元的生活费,如果学校不同意,那么家属会等小蝶康复治疗到可坐轮椅出院后,起诉至法院解决。
那么,家长的诉求是否合理?这起意外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赵清华律师认为:
根据法律规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本案中小蝶是初二学生,应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蝶上午九点半左右向楼下呼喊,但一直无人回应,随即翻窗过程中从二楼摔下,摔下后直至11点左右被同学发现。
首先,如果学校在宿舍窗户没有安装防护栏,小蝶在醒来呼喊以及摔下楼后一直没有保安巡逻等人员出现,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如果锁门的人知道小蝶还在宿舍而仍锁门,那么锁门的人也有一定的责任;
最后,小蝶作为初中生也应当知道翻窗下楼的危险性,因此小蝶自己也有一定的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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