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提示:
1、“凯盛转债”(债券代码:123233)将于2024年11月29日按面值支付第一年利息,每10张“凯盛转债”(面值1,000.00元)派发的利息为人民币2.00元(含税)。
2、付息债权登记日:2024年11月28日(星期四)。
3、付息日:2024年11月29日(星期五)。
4、除息日:2024年11月29日(星期五)。
5、本次付息期间及票面利率:计息期间为2023年11月29日至2024年11月28日,当期票面利率为0.20%。
6、本次付息对象:“凯盛转债”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24年11月28日,截至2024年11月28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凯盛转债”持有人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在2024年11月28日前(含当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7、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24年11月29日。
8、下一付息期间利率:0.40%。
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29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65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按面值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5,000.00万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条款规定,公司将于2024年11月29日按面值支付“凯盛转债”第一年利息。现将本次付息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基本情况
1、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凯盛转债
2、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123233
3、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量:65,000.00万元(650.00万张)
4、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量:65,000.00万元(650.00万张)
5、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6、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间:2023年12月15日
7、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的起止日期:2023年11月29日至2029年11月28日
8、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的起止日期:2024年6月5日至2029年11月28日
9、票面利率:第一年0.2%、第二年0.4%、第三年0.8%、第四年1.5%、第五年2.0%、第六年2.5%。
10、还本付息的期限、方式: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其中: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个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负担。
11、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14、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级别及资信评估机构:根据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相关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报告,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凯盛转债”信用等级为AA-。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次付息为“凯盛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3年11月29日至2024年11月28日,本期票面利率为0.20%,本次付息每10张“凯盛转债”(面值1,000.00元)派发的利息为人民币2.00元(含税)。
1、对于持有“凯盛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1.60元;
2、对于持有“凯盛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FII),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2.00元;
3、对于持有“凯盛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每10张派发利息2.00元,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付息日及除息日
根据《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规定,本次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付息日及除息日如下:
1、付息债权登记日:2024年11月28日(星期四)
2、付息日:2024年11月29日(星期五)
3、除息日:2024年11月29日(星期五)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派息对象为:截至2024年11月28日(付息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凯盛转债”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用于支付利息的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转换成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当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利息。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兑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等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故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方式
投资者如需了解“凯盛转债”的其他相关内容,请查阅公司于2023年11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募集说明书》全文。投资者亦可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对本次付息事宜进行咨询:
咨询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双杨镇丰泉路139号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咨询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电话:0533-2275366
特此公告。
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