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亲历者解密“文革”后法制开局:三个多月制定七部法律
今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12月7日,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主任委员杨景宇,在人民大会堂与首都新闻记者分享了这段重要经历。
杨景宇生于1936年,2003年3月-2008年3月曾任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主任委员,他说,40年前,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改革开放新时期。全会拨乱反正(告别“文革”),实现战略转折,主要内容:一是作出了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到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中心的战略决策,决定实行改革开放;二是确定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方针。
设立由80人组成的法制委员会
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议程上来”。
按照全会要求,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1979年2月17日至23日),同意中共中央意见,采取了一项重大的组织措施,就是决定设立法制委员会,协助常委会加强法制工作。法制委员会由80人组成,彭真为主任,是一个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立法工作机构,规模之大、规格之高前所未有。
“法委成立后,干什么?怎么干?”杨景宇回忆,“怎么干?”最初遇到两个问题:它是虚的(安排性的)还是实的(真抓实干)?法委先务虚再务实,还是加快立法步伐?
就第一个问题,彭真找了华国锋、邓小平、叶剑英请示如何工作。华说:是实的嘛!邓说:当然是实的,你要找什么人就找什么人,要找哪个部门就找哪个部门。叶说:法制工作就委托你来管,你认为该怎么办就怎么办。
就第二个问题,在一次法委全体会议上,有的委员建议法委先要务虚,先把大是大非搞清楚,才好务实。杨景宇解释,当时实际上牵涉到如何总结“文革”教训,如何评价毛泽东和毛泽东思想。会上,有的委员不赞成这种意见,反问:法委是不是清谈的“茶馆”?就此,彭真明确提出:现在人心思法,立法任务紧迫,我们还是赶快把工作抓起来,虚实结合,寓理于实,在制定法律过程中总结经验教训。
在明确这两个问题的同时,法委一成立,彭真当即委托王汉斌抓紧调干部,组织“苦力”工作班子。杨景宇介绍,1979年3月初,刚有了几个人(王汉斌、项淳一、顾昂然、高西江等),已是77岁高龄的彭真就身先士卒,夜以继日地干起来。
恢复受“文革”严重破坏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干什么?开始考虑要搞的法律比较多。”杨景宇回忆,当时,彭真主持研究,并同华国锋、叶剑英商议,确定还是先抓条件比较成熟的、急需的七部法律,其中:国家机构的基本法律有四部,即:选举法、地方组织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
这四部法律都是以1954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式建立时制定的原有法律为基础,总结20多年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着眼恢复受到“文革”严重破坏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对其加以完善,而重新修订的,主要内容(可以说是亮点):
1.完善选举制度,主要是两项:一是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由乡级扩大到县级;二是实行差额选举。
2.为加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常委会。
3.改革立法体制,规定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确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
第五和第六部法律,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杨景宇介绍,这是两部法典化的基本法律,起草工作原来就有一定的基础。刑法草案1957年就有了第22稿,并曾提交一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征求意见并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1963年又有了第33稿,曾经中央书记处、政治局常委和毛主席原则审阅过。这次提出的刑法草案就是以第33稿为基础,总结实践经验、特别是“文革”的教训,根据新情况、新问题而拟订的。与刑法相配套的刑事诉讼法草案也是在“文革”前多次修改稿的基础上拟订的。
杨景宇说,当初一些重要问题有争议,自己印象深刻的有这么几个:
1.刑法要不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要不要规定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
2.无产阶级专政,还是人民民主专政?
3.严禁刑讯逼供,严禁聚众“打、砸、抢”,“严禁非法拘禁”,这些不是法言法语?要不要在刑法中作规定?
4.“诬告反坐”是封建报复?(最后用语改为:“凡诬告陷害他人的,参照他所诬陷的罪行的性质、情节、后果和量刑标准给以刑事处分。”)
5.“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
对于这些问题,彭真在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七个法律草案的说明》中作了明确回答。
引进市场法则,开启现代化企业制度
第七部法律,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这是第一部对外开放的法律,旨在引进外国资金、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杨景宇说,起草这部法律,当时我国是没有实践经验的。怎么办?一是打破传统观念束缚,整理了一份《列宁关于用租让制利用外资的一些论述》。二是借鉴国外成功经验,整理了《一些国家和地区办合资企业的规定》、《关于合资企业的一些情况》等十几份资料。三是规定得原则一些,不宜过细,只有15条。
杨景宇介绍,这部法律可以说具有破冰的重大意义:
1.引进市场法则,规定合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协议、合同、章程规定。
2.开启现代化企业制度,规定合资企业的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决定重大问题。
3.引进知识产权概念,规定合资双方可以“工业产权”作为投资。
4.为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开了大门,规定外商投资比例不封顶,只是不得低于25%。
后来,为了解决这部法律实施的若干具体问题,彭真主持、组织有关部门调查研究,由国务院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党组提出《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几个问题的通知》,由李先念、彭真报告中央,中共中央以1980年14号文件转发。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就是以这个《通知》为基础制定的。
“七部法律的出台,可以说迈出了新时期社会主义法制具有奠基意义的关键一步。”杨景宇说,邓小平高度评价说,由此“全国人民都看到了严格实行社会主义法制的希望。这不是一件小事啊”。
新京报记者 沙雪良 见习编辑 刘丹
校对 范锦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