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段时期,不断有消费者反映,他们在退电影票时遭遇了“退票难”。据统计,北京267家影院中,支持退票的影院仅78家,其中有的退票手续费高达原票价的近四成。(据《工人日报》3月22日报道)
消费者购买电影票,相当于与影院签订观影合同,在合同履约前,双方都有权利进行变更或解约。一些影院单方面规定电影票“一经售出,概不退换”,属于利用格式条款减轻自己责任,限制消费者权利的霸王条款,既不合情,也不合法。
消费者遭遇“退票难”,很大程度上源于相关标准的缺失。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发布的《关于电影票“退改签”规定的通知》,要求各院线、影院投资公司、影院在与第三方购票平台签订电影票代售协议时,明确退改签规定。但由于缺乏必要的实施细则和惩戒措施,《通知》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
解决退票难,关键是有关部门要制定详细、清晰的退票标准。在这方面,火车票的退票模式值得借鉴——兼顾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贯穿风险共担原则,明确退票的时间范围,根据退票时间收取比例不等的退票手续费,让消费者退得顺顺利利、明明白白。同时,也要制定相应的处罚举措,让拒不执行者付出必要代价,切实保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