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上午,唐爽诉周立波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和周立波、胡洁诉唐爽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两案在上海长宁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针对上述案件关注度较高的几个问题,澎湃新闻记者采访了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中国法学会民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市法学会民法研究会副会长朱晓喆。具体如下:
澎湃新闻:关于周立波是否吸毒的事实,从法律的角度如何认定?
朱晓喆:
周立波是否吸毒,应该是由行政执法程序或者刑事诉讼程序来进行认定。本案只是民事审判,就唐爽关于“周立波吸毒”的言论法院不认定为构成诽谤周立波,是由于唐爽就这一情节所发表的言论出于一般人对于生活事件的认识而表达的看法,从而不构成诽谤侵权。但不能由此推断出:法院支持了唐爽关于“周立波吸毒”的说法。换言之,在没有正当的法律调查程序进行之前,不能根据本案民事判决就说“周立波吸毒”。
澎湃新闻:作为民事案件,周立波是否有自证义务?双方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朱晓喆:
民事案件诉讼中奉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名誉权诉讼中,被告应就所发表(可能不真实)的言论,就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在唐爽诉周立波名誉侵权,或周立波诉唐爽侵权案件中,无论是唐爽公开说周立波“偷枪吸毒”,还是周立波公开说唐爽收受他人钱财“为金钱出卖灵魂”等,言论发表者应就事实进行举证证明。若不能证明自己言论有可信的根据、来源,则应承担言论不实的后果。例如,就“周立波偷枪”这一说法,唐爽提不出任何事实根据,法院对此认定构成诽谤侵权。
澎湃新闻:双方提供的证据,哪些是足以被法官采信的?
朱晓喆:
双方就自己发表的言论,如果是根据司法机构的结论、权威机构的认定、或有可靠的事实根据,则会被法官采信。例如,由于美国司法机构认定周立波“公路上驾驶机动车时使用手机”,被判有罪,我国法院即可认定这属于事实,唐爽就此发表的言论,不构成名誉侵权。
澎湃新闻:两方互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跟名誉权纠纷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朱晓喆:
这两个案件中被诉的侵权行为都是发生在互联网上,即各种社交平台、新闻网站上。与传统的名誉权纠纷不同的是,此类侵权纠纷因为互联网传播的迅捷性、广泛性,因而侵权后果影响大、波及广,法院判决结果给公众带来的认知也非常重要。
澎湃新闻:此案社会影响较大、耗时较长,双方一直没有停止过争论和互相攻击,让人联想到此前陈岚、王凤雅家属的名誉权纠纷案。关于公众人物在公开平台上的话语表达界限,从法律角度应如何看待?
朱晓喆:
公众人物由于是社会大众关注的焦点,他们的一言一行都对于社会产生正面的示范作用,或反面的消极影响,尤其是在公开平台上,公众人物更应该注意自己言论的场合和分寸。公众人物的身份特性决定了其要接受和容忍社会大众评价、监督,甚至正常的批评。因此,公众人物在与他人发生公开争辩时,要注意自己承担更多的容忍义务和注意义务,避免将矛盾激化,无论争辩的内容是否属实,最终可能不利于自己的公众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