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新法治报
本报讯 (江荣贵 甘兆扬 全媒体记者王白如) 日前,贵溪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何某在其短视频账号内发布向原告吕某康赔礼道歉的公告,为吕某康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同时,判令何某向吕某康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2022年4月,被告何某因与原告吕某康存在过节,遂使用个人短视频账号制作、发布辱骂、诽谤原告吕某康的视频并设为好友可见,该视频被点赞、评论、收藏、转发总计100余次。吕某康发现视频后报警。当月,何某因辱骂、诽谤吕某康,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9日的处罚。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吕某康起诉何某,要求其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各项损失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何某使用个人短视频账号制作、发布辱骂、诽谤原告吕某康的视频,在被告短视频好友范围内进行了传播和转发,造成了原告吕某康的社会评价降低,已经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被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被告应通过该平台在适当时间内以置顶方式向原告吕某康赔礼道歉,为原告恢复名誉和消除影响。
此外,被告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名誉上的减损,让原告吕某康遭受了精神上的痛苦,应当予以赔偿精神损失,根据视频内容、影响范围等情节,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