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拍卖公司处理闲置房产惹纠纷,颍东农商行拒不履行义务成“老赖”

10月10日,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披露,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下称“颍东农商行”)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民事判决书显示,2014年7月22日,作为委托方的颍东农商行与恒诚拍卖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合同,约定颍东农商行委托恒诚拍卖公司对位于阜阳市境内的13处闲置房产进行拍卖。

2015年5月21日,恒诚拍卖公司发布《拍卖公告》,将拍卖标的总面积、参考价、展示时间以及展示地点等信息公布于众。距此一周后,杜某超向恒诚拍卖公司账户转款共600万,同年6月,在恒诚拍卖公司举办的拍卖会上,其以2191万元竞买成功,并当场与恒诚拍卖公司签署成交确认书,之后杜某超向拍卖公司支付佣金。

文书显示,杜某超已占有使用涉案五处房产即原迎春储蓄所房产、新建分理处房产、新华支行两处房产、滨河支行房产,又将其中两套房房分别卖给万某中和冯某芬。恒诚拍卖公司将两处房产的85万元房款交付给颍东农商行,但并没有按照《拍卖公告》所写明的信息,将杜某超缴纳余下的保证金515万元作为拍卖价款支付给该行。

而杜某超也未向颍东农商行支付余下的房款,颍东农商行也未将其余八处房产交给杜某超。

一审法院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认为,拍卖成交后,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杜某超作为竞买人应该履行支付全部购房款,颍东农商行应当将拍卖物移交给竞买人。

杜某超在取得八处房产的同时应向颍东农商行支付剩余价款1591万元。颍东农商行辩称,因恒诚拍卖公司未支付拍卖所得价款,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已解除。不过,一审法院依据相关事实,对颍东农商行的上述辩解意见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判决,颍东农商行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杜某超交付冉庙支行房产、口孜支行房产(两处)、老庙支行房产、火车站支行房产、营业部房产、三里湾支行房产、开发区支行房产共八处,杜某超同时向该行支付房款1591万元。同时,法院驳回杜某超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一审判决后,颍东农商行不服提出上诉,该案二审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驳回该行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颍东农商行应当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杜某超交付冉庙支行房产、老庙支行房产等八处房产,但颍东农商行未履行判决中的全部义务。

据颍东农商行官网信息,成立于2011年11月的颍东农商行,是由原阜阳市颍东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改制成立,也是皖北地区首家挂牌开业的农村商业银行。总部位于安徽省阜阳市一道河东路9号,注册资本13.57亿元,员工总数超过500人。

颍东农商行2020年二季度信息披露报告显示,截至今年6月底,该行资产总额为347.18亿元,负债总额为314.85亿元,所有者权益32.33亿元。今年上半年,该行实现利润总额3.37亿元,实现净利润2.9亿元。

资本充足率方面,截至今年6月末,颍东农商行资本充足率为14.07%,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2.56%,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2.56%;贷款质量方面,截至今年上半年,该行不良贷款余额为3.55亿元,不良贷款率为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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