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汐溟
委托方委托制作方制作电影、电视剧或其他视听作品,如果对制作质量不认可,希望以扣减制作费的方式挽回损失,但合同又对此未作约定时,委托方该如何行使该权利?
甲与乙签订《委托制作合同》,约定甲委托乙完成视频节目剪辑工作和后期导演指导工作;甲应当在涉案节目13期全部播出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涉案节目于2021年10月13日开始在某卫视播出,2022年1月5日最后一期播出结束。
2021年1月17日,甲股东向乙法定代表人微信发送对账单,乙于2021年1月17日开具了等额发票。但甲对制作费作扣减处理,仅向乙支付部分制作费。理由是乙剪辑工作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甲另行聘请案外人参与剪辑工作,该部分费用应该在对乙的合同款中扣减。乙对此不予认可。诉讼中,甲提交了其公司出纳证人证言及出纳个人账户向案外人付款凭证,但针对其向乙提出异议或修改意见、提出合同款项应予扣除等均未举证,亦未指出乙工作成果不符合合同要求之处。该案中,因举证不利,法院未采信甲的主张。实践中,委托方应如何主张扣减制作费的权利?
委托创作合同关系中,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制作包含视频节目在内的视听作品,受托人的给付义务是特定的创作行为,属非金钱债务。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债务人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债权人享有减价权,但该权利的适用需要满足严格的条件。减价权属于形成权,实际上是部分解除合同的权利,只有债务人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时才可适用,即债务人怠于或拒绝履行债务,合同无法补正履行,债权人该部分的合同目的已经丧失时才可适用。减价权的行使应排除补正履行的可能,债务人的违约行为使合同丧失补救措施的必要或可能。
该案中,乙受托制作13期视频节目,也实际交付了13期视频节目。甲同意支付7期制作费,其余5期节目的制作费应该扣减。满足该要求的事实依据应该如下:
第一种情形,乙交付完7期视频后怠于制作后5期视频,经甲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制作,此时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甲可以另行委托第三方制作后5期视频。
第二种情形,乙制作并交付后5期视频,但视频的制作不符合约定。应予注意的是,在委托创作合同中,委托方享有验收权,为防止其滥用该权利,基于地位均衡的考量,在受托方交付工作成果后,若委托方拒绝认可,一般由委托方对己方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委托方应证明受托方制作的工作成果不合约定。在完整意义上讲,委托方的意思表示应包含三项内容:拒绝接受工作成果的质量;工作成果违反合同中哪项约定或者有何具体的不当之处,是何原因触发不被接受的结果;具体的修改要求。若仅表示不予认可且未解释原因,也未提出修改要求,则委托方异议有滥用验收权之嫌,可能不被采信。即便解释不予认可原因但未提出修改要求,无具体的修改建议,受托方因无修改方向仍然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委托方仍有过错。若委托方意思表示内容完整,受托方虽然按照其要求修改完善,但仍然不合约定,说明受托方无能力完成受托任务,合同无补正履行的可能,委托方可委托第三方处理未完成的工作,对该部分酬金可作减价处理。
该案中乙交付了13期视频节目,应属第二种情形。如果甲能证明后5期视频节目质量不合约定,给予过乙明确具体的修改要求,乙二次完善后仍不合约定,甲可对乙后5期制作费作扣减处理。
本文案例改编自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民终378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