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毓明性侵“养女”案:不能以成年人的标准来要求受害者

文 | 缓缓君

首发 | 缓缓说

按照我的写作习惯,本应先对事实部分进行梳理,然后再发表评论。

但考虑到这个案子性质极其恶劣,有些人可能看到一半就会义愤填膺来骂我 (而且这篇文章有点长,全文约8600字) ,所以这里先上结论:

只要鲍毓明和李星星 (受害者化名) 发生过性关系,那这个案子就反转不了,因为受害者是未成年人,无论身体还是心理上都还没有成熟,你绝对不能以成年人的心智水平和认知能力去要求她,甚至是对她进行恶意揣测。

这里的“恶意揣测”,针对的是《财新网》的那篇特稿。

但是,我认为这个案子也没有《南风窗》报道得那么简单。

相比之下,澎湃新闻的采访,由于是第一手信息源 (对当事人的采访音频,未做任何“加工”) ,并且同时采访了受害者和嫌疑人,方便我们进行交叉验证。

以下,我会通过多信息源交叉验证的方式,对事实部分做一点梳理。

01

我最先接触到的是《南风窗》的那篇刷屏文章 (以下先根据时间线,重新对这篇文章进行整理,和其他报道的矛盾之处后面会专门说明) 。

该文章介绍,2015年4月,鲍毓明和李星星的母亲通过网友介绍认识,鲍毓明先是说“想有个孩子”,后来又说希望和她们母女“组成家庭”。

见了面之后,李母发现鲍毓明年过四十而未婚,有些动摇,但鲍毓明还是通过半年来的关怀,取得了这对母女的信任,并成功将李星星从母亲身边接走,带去了北京上学。

2015年12月31日,鲍毓明在天津老家强暴了李星星。

此后,鲍毓明多次要求李星星和其一起观看大尺度性题材影片,甚至包含“很多爸爸、妈妈和孩子之间的色情场面”。

2016年初,李星星在百度上查询“下体疼痛的原因”,并从一位“医生奶奶”那儿了解到,自己被强暴了。

于是李星星去了北京的某派出所报警 (注:这是第一次报警,地点是在北京) 。

(截图来自南风窗的报道)

报警后,鲍毓明从家里“消失”了,具体消失了几天,李星星也不记得了。

她只记得鲍毓明回来后,就像什么事都没发生一样。

“随后的2015农历年假,鲍毓明把李星星带去了外地旅游,没有让她回老家陪妈妈”,并通过暂停学业、监视李星星和母亲打电话等方式,控制了李星星。

2016年4月,鲍毓明去了山东烟台的一家公司出任副总裁兼首席法务官,并将李星星一同带走。

随后三年,鲍毓明以“说出去你就不干净”“我是对你最好的人”“别人都是坏人”等说辞,消解李星星的抵抗情绪。

还经常翻看她的微信、QQ,甚至是在客厅安装摄像头监视她的一举一动,对其实施控制,而李星星则在抵抗和放弃之间陷入心理上的困境。

2019年4月8日,李星星自杀后被人救下送警。

在民警的陪同下,她在烟台山医院做了外伤鉴定和体液擦拭提取,一同提交给警察的还包括“带有血液、精液的卫生巾、鲍某明擦拭过的纸巾”。

但烟台市芝罘区某派出最终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撤销了案件,还拒绝给她DNA检测结果。

同年6月,李星星再度找到鲍毓明理论,并“厮打起来”,两人又被带到派出所 (南风窗的描述就是“厮打起来”) 。

在警方促使下,鲍毓明给李星星写了一封保证书,保证书中写道:“给我现在的女儿,和未来的妻子。”

(截图来自南风窗的报道)

出了派出所,李星星跳海自杀,并被人救起。

其母亲辞掉工作,将其接回老家所在省份的省会,进行住院治疗。

医院检查结果显示,李星星患有重度抑郁症、重度创伤后应激 (PTSD) 、重度焦虑症,而且阴道损伤发炎。

此后,母女多次在烟台和老家省会之间往返,希望能够立案,却反复碰壁。

2019年8月,李星星母女联系上了山东的一位李律师,并在律师帮助下,向检察院信访部门提交了部分证据和《立案申请书》。

同年10月9日,在检察院的监督下,李星星的案子第二次立案。

在立案告知书上,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表示:“我局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现决定立案侦查。”

然而半年过去了,案件迟迟没有进展,李星星母女不得不求助媒体,这才有了南风窗的这篇报道。

再结合此前连续两次报案失败 (一次立案又撤案,另一次根本就没立案,反而让鲍毓明写了那份奇葩保证书) ,这自然会让我们联想到,加害人鲍毓明是不是有着通天的权势,影响了案件的办理。

这篇报道发布后,就以刷屏之势点燃了公众的愤怒,包括我也是一样。

但我迟迟没有对这个案子发表看法。

一来是,这是单方面(受害方)的信息源,可能会和事实存在一定出入,需要等待加害方(鲍毓明方)的说法公布后,通过交叉验证的方式去进行确认。

二来是,仅凭这篇报道,有一些地方我实在想不明白。

李星星母女2015年认识的鲍毓明,同年年底母亲就放心地把女儿完全托付给了对方,还长期处于母女分离的状态,这个母亲心太大了,让我觉得有点匪夷所思,这是其一。

其二,李星星第一次报案是在2016年,当时她才14岁。

一个14岁的小女孩去警察局报案说自己被“养父”强暴了,这个情况下,警察是不是应该通知她的亲生母亲才对?

但按照南风窗的说法,李星星母亲直到2019年4月,李星星在烟台报警后才知道女儿被强暴了。

(截图来自南风窗的报道)

这也意味着北京警方当时没有通知李母。

这不太正常。

你说烟台的派出所被权势干扰了这个我还可以相信,但你说鲍毓明能同时收买北京和烟台两地的派出所,这个我是有疑问的。

正好澎湃新闻同时采访到了李星星、李星星母亲以及鲍毓明,而鲍毓明也对南风窗进行了书面回复,所以我们还是可以进行交叉验证的。

02

通过对比不同媒体的报道,我们可以发现双方说法存在出入。

鲍毓明和李星星母女是怎么认识的

说法一:澎湃新闻采访李星星母亲时,其母的说法是“因为迷信”。

由于李星星从小磕磕碰碰一直不顺,“听人说要认个养父养母能冲冲这个灾气”,于是她通过某网站的“中间人”,用QQ联系上了鲍毓明,让其以养父的身份带走李星星 (注:媒体报道时采用的都是化名,为方便理解,本文统一采用南风窗取的名字,这里澎湃新闻中的“小芳”即李星星,“虹丽”指李星星母亲) 。

(截图来自澎湃新闻的报道)

双方第一次联系上的时间是2015年9月,第一次见面时间是同年10月,见面地点为南京。

说法二:南风窗采访李星星母亲时,李母的说法是:

2015年4月份,两人通过网友介绍,相互认识了。鲍某明先是说,一直都想有个孩子,过不久,他又说希望和自己母女“组成家庭”。

见了面之后,她发现对方年过四十而未婚,有些动摇。

(截图来自南风窗的报道)

南风窗的描述也提到了网友介绍,但细节方面其实有点语焉不详,让人感觉双方似乎是为了组成家庭而在网上进行的相亲,但见面后,李母因为鲍毓明年过四十而未婚,才打消了念头,却让鲍毓明和自己女儿以“养父女”的方式单独相处。

此外,两个说法在认识的时间上也有出入,一个说是2015年9月,一个说是2015年4月。

说法三:鲍毓明在回复南风窗和澎湃新闻时,给出的回复是:

2015年9月,李母在网上看到了他发布了收养孩子的帖子,于是加了他的QQ,并沟通收养事宜。

当鲍毓明得知孩子已经超过14周岁后,提出了疑虑 (“哪有收养这么大的孩子”) ,而李母以孩子身世可怜 (家里人对她不好,还失学) 为由,说服了鲍毓明和她们在南京见面。

见面后双方感觉不错 (“像失散多年的亲人”) ,女孩很喜欢他,他也很想帮到李星星,于是打算等李星星成年后结为夫妻。

(截图内容为鲍毓明对南风窗的回复)

鲍毓明非常狡猾,把所有的法律风险撇得一干二净,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

一、说李母认识他是因为在网上看到了他的帖子来加他,那就意味着两人的认识过程不存在中间人。

这就可以规避一个风险——非法收养。

就在这个案子引发舆论的激烈讨论时,《法治周末报》刊发一篇题为《记者暗访网络送养:中介建群牵线,已出生孩子10万起价》的文章。

为了保护被收养人,我们国家的法律对收养资格的要求是非常严格的,所以就会存在这么一群人,他们达不到收养资格标准,却又希望能收养孩子,于是非法收养的黑色产业链就诞生了。

在法治周末的报道中,记者在知乎上以“送养”为关键词进行搜索,随即就找到了多条“送养小孩”信息,并加入了一个名为“爱心救助站二”的QQ群。

(截图来自法治周末的报道,现相关关键词已被知乎屏蔽)

这个群说白了就是拉皮条的,是非法收养的信息中介,所谓的“补偿费”,其实就是“中介费”。

被送养的孩子男女都有。记者还被告知,就她经手的送养和收养而言,已出生的孩子比待产的“价格低”,但至少也要“十万起”。

(截图来自法治周末的报道)

其产业链的下游,还包括“假结婚给孩子上户口”群等等。

(有些父母仅仅是因为还不起网贷,就把刚出生不久的双胞胎孩子卖掉了)

无论是南风窗还是澎湃的报道,双方认识过程中都有通过中间人 (只不过澎湃版本的说法是通过某网站的中间人,南风窗的版本是通过网友认识并且有暗示双方的接触存在相亲意味) ,而鲍毓明则咬定是李母是通过自己发的帖子加到他,不存在中间人,这就规避了“非法收养”的法律风险。

现在3个版本说法都不一致,双方到底是怎么认识的,有待调查。

但值得一提的是,澎湃那个版本其实对李星星母亲也是不利的。

二、在鲍毓明的描述中,把两人的关系描绘成“自由恋爱”,彻底否定了任何一点“养父女”关系的可能,而且还把自己说的很无辜。

下面这段话很关键:

“随后我们了解到因为我是单身,无法和她办收养手续。她妈就说那就等她到了年龄办结婚手续,反正都是一起生活,她自己也说爱我愿意这样陪我一辈子。我想反正我是单身,如果将来感情真能发展到那一步,也不是不可以,就这样开始保持联系了。”

鲍毓明把自己说得好像是法盲一样,但这恰恰让鲍毓明暴露了自己的狐狸尾巴。

鲍毓明的本职工作是啥?

是律师,而且是同时持有中、美两国律师执照的律师!

更更关键的是,他在对未成年人的性侵方面有过专门的研究!

早在2011年,他就在自己的博客写过《从“嫖宿幼女”看未成年人保护的差距》。

文中以某地的一起幼女性侵案开始切入,通过对比了中美两国在强奸成年人方面的法律差异,呼吁有关部门重视这个差距,“避免给有特权的人物以可乘之机”。

由此可见,他对这方面法律非常熟悉,而且感兴趣。

一个从2014年开始就着手计划收养孩子的律师, 一个非常熟悉成年人性侵领域的律师,竟然把自己说得像法盲一样,是认识李星星后才知道自己不符合收养对方的资格,这一条我是绝对不会相信的!

鲍毓明非常狡猾,他利用自己对相关法律的掌握,去试图规避所有的法律风险。

03

下一个问题:

鲍毓明给出的聊天记录可信吗?

昨天,鲍毓明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给出了大量的聊天记录。

这些聊天记录和南风窗的版本存在比较大的出入。

比如在南风窗的那篇报道中,鲍毓明在第一次强暴李星星后,在随后的春节带着她出去旅行,以至于李星星连过年都没有回过家。之后,鲍毓明更是对其控制长达三年之久,李星星和母亲打电话的时候都处于被监视状态 (“亲生妈妈经常的来电,她只能在鲍某明的注视下接听”) 。

(截图来自南风窗的报道)

而在鲍毓明给出的双方聊天截图中,李星星在2016年1月7号那天就已经自己回南京 (李星星母亲在南京打工) 了。

(截图内容显示,2016年1月7日,李星星就已经自己回南京了)

期间,双方更是聚少离多,不存在“监禁”一说。

(截图来自澎湃新闻的报道)

再比如,聊天记录显示,李星星最初一直喊鲍毓明为“叔叔”,后来是她自己提出,能不能喊他爸爸才改口的。

这和李星星在接受采访时的说法不一致。

更关键的是,在聊天记录中,李星星有表达“大坏蛋,我好想你”。

“反正我是确定想陪伴你一生了。”

以及对谈婚论嫁的讨论。

这又是怎么回事?

李星星 (澎湃给出的化名是“小芳”) 的回应是,其中有一个QQ号是用鲍毓明的身份信息注册的,“不排除 (鲍毓明) 自己和自己聊天的可能”。

如果真的是鲍自己在和自己聊天,那只能说他的心思太细密了,早就考虑到有一天可能会闹掰,所以提前伪造了“证据”去泼脏水。

但是,从李星星的回复来看,双方聊天的QQ账号不止一个 (另外从打码后的图案来看,头像确实不一样,而且有好几种头像图案) ,我个人更倾向于聊天记录至少有一部分是真实的。

那么,如果聊天记录是真实的,或者说有一部分是真实的,我们应该怎么看这个案子?

这就回到了我在文章开头写的那句话:

只要鲍毓明和李星星发生过性关系,那这个案子就反转不了,因为受害人未成年,无论身体还是心理上都还没有成熟,你绝对不能以成年人的心智水平和认知能力去要求她,甚至是对她进行恶意揣测。

(关于两人有没有发生性关系,我觉得是可以确定的,因为报案时有提供证据,公安机关这边完全可以查到,而且鲍毓明本人也没有否认,所以基本不存在反转的可能了)

04

这里就不得不提到财新的那篇特稿,这篇稿子在我看来非常糟糕。

因为作者太主观了。

该文作者在朋友圈称,李星星是“故事会人格”,对整个事件的定性是一个从小缺爱的女孩找 sugar dadd (甜心爹地,在国外通常指的是指 Daddy Arrangement 的慷慨成熟男士,中文翻译为高素质、高品位、高收入的“成功人士”) ,长大后又变心反悔的故事。

而依据则来自鲍毓明提供的“聊天记录”以及各种“消息人士”的说法 (财新的记者没能采访到李星星以及母亲) 。

但这种居高临下的评价,完全是站在健康成年人的心智水平和认知能力去要求受害者的。

作者忽略了一个非常重要的现实——李星星是个孤立无援的未成年人。

她在面对鲍毓明时,无论体格、法律意识、经济水平、社会地位等各方面,都处于弱势。

当弱势的她遭到强者的侵犯以后,如果缺乏有效的心理干预,很可能会发生“认知失调”。

“认知失调”理论的提出,我在之前的文章介绍过 (详细可见一文的第4段) ,而具体到李星星的这个案子则是:

被强暴是一段非常痛苦的经历,并且这个痛苦经历已经发生,无法再改变了。

这个时候,人内心的自我保护机制就会开始起作用,其中一种可能发生的保护方式,就是把伤害行为合理化,来减轻痛苦,并重构内心的秩序。

这种现象是普遍存在的。

比如林奕含在以自己经历为蓝本改写的小说《房思琪的初恋乐园》中,就有过这样一段心理描写:

他说:“这是老师爱你的方式,你懂吗?”

我心想,他搞错了,我不是会把XX误认成棒棒糖的小女孩。

……

想了这几天,我想出唯一的解决之道了,我不能只喜欢老师,我要爱上他。

……

我要爱老师,否则我太痛苦了。

从主角的这段内心独白可以看出,女孩在被性侵之后陷入了极大的痛苦。为了摆脱这种痛苦,她决定要让自己爱上性侵者,因为“你爱的人要对你做什么都可以,不是吗?

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一个非常可悲的逻辑:

被性侵太苦痛了。

但如果你爱一个人的话,他就可以对你做任何事。

所以如果你爱上性侵者,那性侵也变成了可以接受的事。

既然如此,那就让自己爱上他,这样就可以从被性侵的痛苦中得到解脱。

这种逻辑在后续的描写中也得到了印证:

她 (房思琪) 强迫自己爱上李国华 (性侵者) ,因为唯有爱上,才能合理化这一切。只要合理,不就不再肮脏了吗?

受害者的反常举动,完全有可能是“认知失调”后的一种异常的心理调适现象。

所以,你不能因为李星星和鲍毓明在聊天过程或者现实生活中,有过亲密言行和举动,就给受害者贴上一个有罪的标签,说她是“故事会人格”,是恩将仇报。

这种行为不仅缺乏同理心,还是对未成年人受害者的恶意揣测。

这就是为什么我会说,财新的这篇报道极为糟糕!

在我看来,媒体除了要努力去挖掘线索,还原真相以外,还应背负起道德责任。

除非你能拿出实锤证据 (比如能证明是存心陷害) ,否则就不应以恶意去揣测受害人,尤其是,李星星已经表现出明显的心理问题了。

根据南风窗的报道,李星星患有重度抑郁症、重度创伤后应激 (PTSD) 、重度焦虑症,还有非常严重的自杀倾向。

我认为这可能和她内心的反抗情绪有关。

她一方面试图合理化自己的遭遇,来缓解“认知失调”带来的心理压力,另一方面又难以彻底接受,这种内心的反复的冲突和矛盾,会加剧心理受到的伤害。

那么,有没有可能以更好的方式去走出伤害?

其实是有的。

我注意到了这样一条微博:

这个女孩非常勇敢,为了帮助到有类似经历的女孩,她分享了自己的经历,并请求大家转发。

如果看前半段,我们可以发现,当女孩意识到自己被表哥以“玩游戏”为幌子实施性侵后,她不仅没有和表哥划清界限,反而产生了一系列的异常行为——变得和加害者更加亲密了。

直到她的妈妈严厉喝止了她,她才重新回归正常。

如果有一个可信赖的人,能够站出来告诉她们,什么是对,什么是错,那么这种对加害人的异常依恋行为,是有可能纠正的。

但是很可惜的是,无论是房思琪还是李星星,都没能获得足够的支持。

在《房思琪的初恋乐园》中,有这样两段描写:

思琪用面包涂奶油的口气对妈妈说:“我们的家教好像什么都有,就是没有性教育。”妈妈诧异地看着她,回答:“什么性教育?性教育是给那些需要性的人,所谓教育不就是这样吗?”

思琪一时间明白了,在这个故事中父母将永远缺席,他们旷课了,却自以为是还没开学。

思琪在家一面整理行李,一面用一种天真的口吻对妈妈说:“听说学校有个同学跟老师在一起。”“谁?”“不认识。”“这么小年纪就这么骚。”

思琪不说话了,她一瞬间决定从此一辈子不说话了。

这让我想到了两点:

一是,性教育非常重要,不能再缺席了!

二是,当孩子因为受到伤害而陷入迷茫时,成年人的指引和支持真的太重要了!

李星星也曾向外求助过,她的做法是报警。

我不知道第一次报警到底发生了什么,但我觉得那次报警非常重要,希望后续的调查能给个说法。

此外,李星星的母亲究竟是什么时候知道女儿被性侵的?

如果真的如南风窗所说,一直到3年后才得知实情,那我只能说她母亲心太大,太大意了。

但如果事实不是这样的话,那我真的太为李星星感到悲伤了。

05

透过这个案子,我们可以做点什么?

1.做好女孩的心理干预,告诉她“这不是你的错”。

一个14岁的小女孩,被生母送养给了一个40多岁的陌生男人,她在孤立无援的环境下遭到了侵害,在这个过程中,即便她有过反常的行为,甚至对加害人产生过依恋,我们也应该明白,那不是她的错。

这些异常行为完全有可能来源于对方的精神控制,或者由“认知失调”这种心理机制所引发的。

我们不能以成年人的心智水平和认知能力去要求她,甚至是对她进行恶意揣测。

我们应该给她支持和鼓励,帮助她重新开始自己的生活。

2.彻查这个案子,彰显公平正义。

李星星的几次报警,究竟发生了什么?

在南风窗的报道中称:

一位曾经对她们表达过善意的民警直言说,“我不能再管你这件事了,再管我就没工作了。”

究竟有没有这回事?

有没有出现过权力干预执法的现象?

除此之外,这个案子的背后有没有“非法收养”产业链的参与?

这些问题不仅是要给李星星一个说法,也要给公众一个交代。

好在这一点,目前我们已经在推进了,最高检和公安部已经派出了联合督导组,赴山东进行督办。

相信政府一定会给我们一个交代的,但我更希望的是,即便没有督导组,公平正义也能得到彰显。

我们的法治建设,依然任重道远。

3.为了避免类似的悲剧再度发生,是时候更新我们的法律了

我们总是说:“正义可能会迟到,但不会缺席”。

但我更希望伤害不要发生,能防患于未然。

鲍毓明在“收养”李星星的时候,有没有特意筛选过年龄?

从他在“收养”没两个月就实施暴强 (如果属实的话) ,以及他对法律的熟悉程度来看,我认为这个可能性是非常大的。

因为按照我国刑法,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幼女是否同意,一律构成强奸。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有过相应的解释:

“因为幼女是没有性同意能力的,我们要通过限制你的自由,来保护你的性权利。”

但是,对于未成年人来说,14周岁差一天,和刚满14周岁,其心理和生理状态,就会发生本质的区别吗?

当然不会。

所以,只要过了14岁这个门槛,加害人就有可能利用其优势地位,利用各种精神控制手段,让受害者与其发生过关系后,还以为是“自愿”的,并借此逃脱法律的制裁。

而另一方面,法律要能够执行,必须要有一个可操作的标准,而我国目前的法律,把这个标准划定在了14周岁。

那么,如何保护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群体?

一个方案是,调高“受害人最低年龄” (低于此年龄则肯定不能同意性行为) 。

在美国,由于各州的法律都不一样,这个年龄划定从12到18岁不等 (鲍毓明还专门写过这个话题,下面这段话就来自鲍毓明的博客) 。

中国的年龄划定,其实可以算是中规中矩的。

在这种情况下,调高“受害人最低年龄”,相信一定会有不小的争议。

那么有没有其他办法?

有,那就是给现有的法律打“补丁”。

2013年,两高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联合公安部、司法部,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该意见第21条规定:

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这里的“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指的是: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

我觉得这个补丁不仅非常适合鲍毓明的案子,还能对教师性侵学生,教练性侵学员等犯罪行为,产生威慑。

但可惜的是,目前这还只是一个规范性文件,而非正式的法律。

是时候做点什么了。

人性非常复杂,人群中会有那么一小部分人,他们可能会有各种各样变态的癖好,有反社会人格,甚至是有成为连环杀手的倾向。

每当我们关注一起恶性案件,都相当于在经历一次黑暗,但我希望这样的黑暗经历能够为我们的社会换来一丝光明。

这可以是通过一场集体性的公民教育 (如全社会对案件的大讨论) 来实现,也可以是对现有法律进行补充完善。

让我们一起来推动法律的更新吧,让我们来加强对恶性犯罪行为的震慑。

就像罗翔教授说的:“法律无法改变人心,但法律应该有所作为。

P.s

鲍毓明被指已加入美国国籍。

而在他的工作经历一栏,也有着“国家外国专家局认证外国专家”这么一个头衔。

所以这个可能性还是比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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