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0城管扫街之“露天烧烤.店外吹炭”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为进一步巩固提升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确保我市高水平通过国家卫生城市复审验收。按照大队长指示,开展2020城管扫街之“露天烧烤.店外吹炭”专项整治行动,结合当前对商户门前乱堆乱倒垃圾监察整治环境卫生常态化管理工作,作为“雷霆行动”中一项重要内容,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整治时间
2020年6月20日至10月31日
二、整治对象
通辽市主城区所有经营烧烤的经营业主
三、整治内容及措施
(一)固定门店的露天烧烤、店外吹炭整治。固定门店必须在室内进行烧烤,禁止一切室外露天烧烤经营。对固定门店的露天烧烤、店外吹炭行为发生时间、地点、店名等信息进行取证,下发书面通知,责令限期整改,规定时限内拒不整改者,除没收其经营工具和经营物品外,依法给予罚款处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对屡教不改、严重扰民且拒不配合执法的,坚决予以取缔。一是列入城管黑名单,同时在微信公众号、新闻头条、微信群等各类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二是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年检审核不予通过;三是对其进行封店吊销其营业执照;四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三)工程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四)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五)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依据当地管理部门规范,让其在店门口醒目位置设立警示牌:“禁止店外吹炭,露天烧烤”,警示牌费用由该店负责缴纳。
(二)流动烧烤摊点、小吃车整治。通过采取错时执法、集中检查、定岗固守等方式逐步予以取缔。针对今年流动烧烤摊点的新变化,对流动烧烤摊点,除依法没收烧烤炉具外,还依法没收其食品原料、支护的棚厦、桌椅板凳等。对流动烧烤摊点多发、易反复的重点、难点区域,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遏制流动烧烤摊点、小吃车蔓延趋势。
(三)休闲烧烤整治。对非经营性质的个人占用公共场所(公园、广场)进行休闲烧烤的行为进行严格查处取缔;对少数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出租场地从事休闲烧烤的,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查处;对不听劝阻、扰乱公共秩序、妨害执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四)经依法批准的露天市场、户外餐饮烧烤整治(九中夜市、人民公园北门等地段)。此类烧烤摊位要按照市场管理规范要求进行规范经营,严格规定经营范围和营业时间。在经营场地设置垃圾收集装置,餐后及时清理垃圾,严禁污染路面及公共设施。
四、整治方式
(一)坚持日常治理和集中整治相结合的方式。各辖区城管中队要结合辖区实际,自行组织对露天烧烤的日常整治,大队将根据整体部署,适时组织开展统一行动。
(二)坚持分类整治和行政处罚相结合的方式。区分固定门店露天烧烤、流动烧烤摊点、休闲烧烤等违法行为内容,采取不同整治方式,务求整治成效。改变过去仅采取宣传教育、规劝整改的方式,以罚款处罚和没收工具为主。
(三)坚持专门执法队伍和错时整治相结合的方式。抽调精干力量组建专门的夜间执法队伍,统筹安排辖区城管执法工作,采取错时整治的方式,通过夜间集中检查、延时执法、定岗固守、专门队伍办案等方式逐步清理取缔露天烧烤。
五、工作安排
(一)日常工作安排
时间:上午8:30--11:30
(二)夜间专项执法工作安排
时间:晚19:00--晚24:00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中队要按照大队长指示,认真研究,制定操作性强的具体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分工,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抓好落实。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微信公众号、新闻头条、微信群等各类新闻媒体宣传阵地作用,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舆论氛围。
(三)加强督导,狠抓落实。大队环境保护监察执法中队、监察科纠风办要加强配合督导,对治理中存在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及行动时间、地点的泄密行为等一经发现进行责任追究。
此通知
通辽市科尔沁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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