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论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近日,有武汉网友通过“我向总理说句话”反映,很多地方在高速或者主干道上的摄像头前安装非常刺眼的闪光灯,极度影响行车安全,建议优化灯光亮度。
1月18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对此答复,正在组织各地开展城市道路和公路交通监控设备补光灯排查整改工作,通过采取调暗补光灯亮度、提升环境光亮度、交替车道补光等措施,逐步消除安全隐患。下一步,将从选用“星光级”摄像机、红外摄像机等对补光要求较低的新型设备、完善补光灯设置规范等方面,加强对各地公安交管部门的指导,力争为群众安全出行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按照《交通技术监控成像补光装置通用技术规范》的规定,在额定电压下,补光装置的功耗每车道应小于等于50W;补光装置在路面上形成的补光区域应覆盖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监控成像区域,光照度均匀,无明显暗区,且不得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
一般来说,饱受诟病的“刺眼”式监控补光灯,大多属于爆闪监控补光灯,这样的爆闪监控补光灯,无论是合理性还是合规性,恐怕都得打个问号。
令人欣慰的是,公安部方面的回复,对此给出了系统性的解决方案,这有助于妥善解决补光灯“刺眼”的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眼下有些“问题补光灯”的归口管理单位并非交管部门。新京报此前的报道就提到,交管部门曾表示,道路监控有的是道路管理部门安装的,有的是治安探头,不在交管部门的管辖范围之内。希望所有城市上空的监控设备都能像交管部门管理的摄像头一样,尽早妥善解决“刺眼”的问题。
进一步说,以全面规范监控补光灯为契机,对城市里的道路监控来一次全面“体检”,再在明确“产权”单位的基础上,建立相应的管理维护细则,消除诸如补光灯“刺眼”之类的细节问题,也不妨提上日程。
赵志疆(媒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