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变更以往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22日14:30开始

2.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南路10号院7号楼6层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覃衡德

6.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22日上午9:15-9:25和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22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62人,代表股份1,923,185,7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2.54683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2,703,91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1605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51人,代表股份1,920,481,84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2.430773%。

2.B股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B股股东30人,代表股份6,963,360股,占上市公司B股股份总数的0.29888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657,514股,占上市公司B股股份总数的0.11406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8人,代表股份4,305,846股,占上市公司B股股份总数的0.184815%。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61人,代表股份95,047,79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07963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2,703,91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1605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50人,代表股份92,343,88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963577%。

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参加了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关于与中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先正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控制的企业,构成公司的关联股东,其持有公司股份1,828,137,961股。上述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1.1 总表决情况:

同意77,735,648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1.785848%;反对16,981,25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7.866012%;弃权33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3,4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48140%。其中:

(1)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020,80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4.659590%;反对5,941,56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5.326049%;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4361%。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7,735,6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1.785848%;反对16,981,2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7.866012%;弃权33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48140%。

1.2 表决结果:本议案作为普通表决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通过。

(二)关于变更经营范围、调整董事会成员人数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1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07,382,5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178280%;反对15,544,7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808284%;弃权25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3436%。其中:

(1)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020,80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4.659590%;反对5,941,56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5.326049%;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4361%。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9,244,6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3.373421%;反对15,544,7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6.354715%;弃权25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71864%。

2.2 表决结果:本议案作为特别表决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通过。

(三)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1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07,108,0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164007%;反对14,938,8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76779%;弃权1,13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59214%。其中:

(1)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020,80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4.659590%;反对5,941,56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5.326049%;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4361%。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8,970,1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3.084619%;反对14,938,8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5.717247%;弃权1,13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198134%。

3.2 表决结果:本议案作为特别表决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通过。

(四)关于增补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4.1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07,308,8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174447%;反对14,733,4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66095%;弃权1,14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59458%。其中:

(1)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020,80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4.659590%;反对5,941,56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5.326049%;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4361%。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9,170,8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3.295853%;反对14,733,4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5.501068%;弃权1,14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03079%。

4.2 表决结果:本议案作为普通表决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通过。

黄京生先生当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不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五)关于新增关联方信用贷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先正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控制的企业,构成公司的关联股东,其持有公司股份1,828,137,961股。上述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5.1 总表决情况:

同意78,306,202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2.386129%;反对16,396,297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7.250580%;弃权34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8,1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63291%。其中:

(1)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872,20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525562%;反对6,090,16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7.460077%;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4361%。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8,306,2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2.386129%;反对16,396,2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7.250580%;弃权34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63291%。

5.2 表决结果:本议案作为普通表决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通过。

(六)关于与关联方签署委托管理协议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先正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控制的企业,构成公司的关联股东,其持有公司股份1,828,137,961股。上述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6.1 总表决情况:

同意75,898,127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9.852588%;反对18,963,27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9.951299%;弃权186,4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8,1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96113%。其中:

(1)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66,50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954999%;反对6,895,86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030640%;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4361%。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5,898,1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9.852588%;反对18,963,2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9.951299%;弃权186,4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96113%。

6.2 表决结果:本议案作为普通表决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通过。

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 11月 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竹莎、林芊慧

3.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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