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工人日报】;
这几天,贵州一位任姓女士的遭遇引发了全网关注——因对其在贵州毕节居所的物业管理有意见,同时对社区支书刘某的相关表态不满,任女士在微信群里称刘某是“草包支书”,被毕节警方从其贵阳的家中“铐”到毕节,并被行政拘留3天。毕节警方给出的理由是,其“草包支书”的言论构成了对刘某的侮辱。
随着事件曝光,1月26日,毕节市公安局发布通报,对任女士提出的行政复议作出决定,认为相关派出所的异地传唤程序违法,依法撤销对任某的行政处罚决定,相关派出所所长及办案民警已停职接受调查。
“草包”算不算是对人的一种侮辱,是否达到了被行政处罚的恶劣程度,值得商榷。但面对说一句“草包”就被跨市行拘,网友们很不淡定——
“骂我草包者,虽远必拘?”
“谁给的权力?下次是不是要跨省了?”
“这算不算是以权谋私呢?”……
龚先生以为,抛开对“草包”是否算侮辱的纠结,毕节警方跨市抓人至少存在两个问题。
其一,警方可不可以异地传唤?
答案是可以,但是有前提条件和程序。我国《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有明确规定,异地执行传唤,办案警察应持传唤证、办案协作函件和警察证,与协作地公安机关联系,在协作地公安机关的协作下进行传唤。同时,传唤的地点应该是被传唤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其住处、单位。
也就是说,一个地方的警察是不能随意到另一个地方去执法的,要拿着相关手续,跟人家联系,与人家协作。而上述案件中,毕节警方到贵阳抓人,并未知会当地警方,也未申请协作,而是直接、单独找上门去,把人带回自己的地盘。
其二,警方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手铐?
这一点同样有明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任女士到底有多大危险,是否会脱逃、行凶、自杀、自伤等,对“阅嫌疑人无数”的警方来说不难判断,并且参与此次抓人的警察不止一人,那么警察使用手铐的依据和必要性何在呢?
“草包支书”一事何以引发舆情沸腾?人们在意的、敏感的是什么?
一是警察来势汹汹的样子。 带着警械,从近200公里之外而来,堵在百姓家门口,把当地警察当“空气”,堂而皇之把人铐走。任女士是犯了什么大案?
二是执法人员可以为了一个社区支书的近乎一面之词,不惜耗费警力、资金、时间等诸多成本,异地传唤、抓人,是公权力被滥用、私用。
三是知法懂法的警察办案可以如此无视规定和程序,如此屁股坐歪到一方当事人那里,为其效犬马之劳。 龚先生好奇,如果是任女士被社区支书刘某骂“草包”,任女士去报警,警察会如此上心、如此认真而高规格对待其诉求吗?
四是公职人员听不了半句逆耳之词,为了一句“草包”,便如此小题大做,不从自身找原因、不解决问题,而是“解决提出问题的人”,这不是公权力运行、公职人员履职的正确姿势。 若都如此,那些给个别公职部门送“不作为”锦旗、“蜗牛”玩偶的群众,恐怕都难幸免。若都如此,我们的社会治理还能有进步的空间吗?
说到底,公职人员的职责就是为百姓服务,其权力也是人民赋予的。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执法为民,把人民的诉求、群众的呼声当成改进工作的方向、动力,公正用权、依法用权,摒弃特权思想、抵制特权现象,保持基本的谦抑和包容,才是公权力运行应有的姿态,才能赢得公众的支持和点赞。
“草包支书”一事,公众关注的不止于如何处理相关当事人,而是希望所有公职人员都能认真思考:公权力该如何行使、为谁行使?之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而言,哪种行为是抹黑、哪种行为是添彩?落实依法治国理念,从类似“反面镜子”中吸取教训,十分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