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姝)10月2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二审社区矫正法草案,对比四月前的一审稿,二审稿新增按需矫正内容,规定社区矫正应实现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因人施教。
社区矫正是完善刑罚执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社区矫正从2003年开始试点,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在总结16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社区矫正法草案,今年6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草案。
矫正方案应根据表现及时调整
一审后,有的常委委员和社会公众提出,社区矫正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应当坚持问题导向,重点针对可能导致其重新犯罪的问题,按需矫正,提高针对性。
草案采纳了上述建议,监督管理章节新增规定:社区矫正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性别、年龄、犯罪原因、犯罪类型、犯罪情节、裁判内容、悔罪表现等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实现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矫正方案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及时调整。
教育帮扶章节也增加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应当根据其个体特征、日常表现等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其工作和生活安排,因人施教。
修改“正确执行刑罚”表述
此前一审稿总则第一条言明了立法目的:为了保障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正确执行刑罚,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制定本法。
对此,有的代表和社会公众提出,“正确执行刑罚”的表述不准确,社区矫正的对象有四类,其中主要是缓刑,根据刑法规定,缓刑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刑罚,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据此,二审稿将“正确执行刑罚”,修改为“正确执行刑事判决、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
“消除重新犯罪”纳入社区矫正工作原则
对于社区矫正工作原则,一审稿规定“社区矫正工作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与维护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并重的原则”。
对此,有的代表建议一并明确社区工作的目标,具体应当包括消除重新犯罪因素,促其成为守法公民,修复社会关系等内容。
二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将一审稿的上述工作原则条款修改为:社区矫正工作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以修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新京报记者 王姝
编辑 白爽 校对 柳宝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