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途课堂之行政诉讼篇 原告的考点解析附案例与 习题

行政诉讼的原告

一、原告概念与原告资格

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对该行为不服,以自己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启动行政诉讼程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原告资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行政争议所具有的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从而成为行政诉讼原告的法律能力。

原告资格不同于原告,原告是一种诉讼地位,原告资格是一种能力。

二、原告的一般确定原则

1、原告必须是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

“利害关系”是指因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在客观上已经或必将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

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主要包括两种人: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关人

3、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被诉行政行为侵害,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

4、受法院的裁判拘束

三、特殊情况下被告的确定

1、受害人的原告资格

例:甲殴打乙致乙受伤,县公安局因此对甲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甲不服认为处罚太重提起诉讼。

2、相邻权人的原告资格

例:规划局批准开发商建一大厦,影响了附近居民的采光权、通风权和通行权,作为相邻权人,周围居民有权起诉

3、公平竞争权人的原告资格

例:西安某地准备只建一家化工厂,甲乙二人同时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准许甲,而拒绝了乙,乙对行政许可不服,则可以以公平竞争权人的身份起诉

4、投资人的原告资格

《行政诉讼法解释》规定,联营企业、中方或者外方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5、合伙组织的原告资格

个人合伙:合伙人为共同原告,如果合伙人5人以上,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指定期间内未选定,法院依职权指定。

合伙企业: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

6、股份制企业“三会”的诉权

“三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以企业名义起诉。

7、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合并、分立、撤销、强行兼并、出售、改变隶属关系时原告资格。

企业或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

8、农村土地使用权人原告资格

9、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原告资格。

10、与被撤销或者变更的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原告资格。

四、常见干扰问题

1、民事法律关系作为背景进行干扰

例:(2009年试卷二第46题)李某从田某处购得一辆轿车,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在一次查验过程中,某市公安局认定该车系走私车,予以没收。李某不服,向省公安厅申请复议,后者维持了没收决定。李某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B)

A.省公安厅为本案的被告

B.田某不能成为本案的第三人

C.市公安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D.省公安厅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2、假公平竞争权人

例:(2005年卷二第40题)一小区已建有A幼儿园,为满足需要,某区人民政府拟在该小区内再建一所幼儿园。张某和李某先后向某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张某获批准。那么A幼儿园能否对区政府批准再建幼儿园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五、综合题

某公司向规划局交纳了一定费用后获得了该局发放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刘某的房屋紧邻该许可规划用地,刘某认为建筑工程完成后将遮挡其房屋采光,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许可决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A. 规划局发放许可证不得向某公司收取任何费用

B. 因刘某不是该许可的利害关系人,规划局审查和决定发放许可证无需听取其意见

C. 因刘某不是该许可的相对人,不具有原告资格

D. 因建筑工程尚未建设,刘某权益受侵犯不具有现实性,不具有原告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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