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大一附院医疗器材术中未用续:又一患者称十余万元器材不在体内

1月5日,郑州中牟县患者彭先生向新京报记者反映称,2017年11月,他不慎切伤左手,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以下简称“郑大一附院”)手术,收费记录显示,术中使用了6个微血管吻合装置,共计100800元,然而X光片却表明,这6个“不可降解、吸收”的进口器材,一个都不存在于他体内。

▲彭先生后期拍摄的X光片显示,未见一个微血管吻合装置。新京报记者 程亚龙 摄

日前,新京报报道了“郑大一附院9名患者付高价器材费却未被使用”一事,患者主治医师解释称,因术中使用后发现血管未通畅,裁除器材后手工吻合血管。报道次日,郑大一附院回应表示,对涉事医师停职调查。但截至目前,该院未通报调查结果。

收费10余万元的高价医疗器材“消失”

1月5日,在中牟县中医院门外,26岁的彭先生摘下常年佩戴在左手的黑色手套,将自己拇指、食指、中指指端残缺的手掌展露给新京报记者。

2017年11月18日,彭先生意外切伤左手,经县医院简单处理后送入郑大一附院手术。住院记录显示,彭先生左手拇指、食指、中指、环指离断伤。次日,彭先生在全身麻醉下接受“指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血管、神经、肌腱吻合术”。

▲相关手术记录。新京报记者 程亚龙 摄

彭先生称,手术当日他使用的材料费共计143000元,其中占比最高的就是微血管吻合装置,共计使用6个,收费100800元。手术后,他在郑大一附院本院拍摄X光片时发现,这些昂贵的进口器材,并不存在于他体内。

▲相关手术明细清单。新京报记者 程亚龙 摄

日前,新京报刊发《郑大一附院9患者付高价器材费却未被使用,医生:术中不适用裁除》一文后,彭先生发现,自己当时的主治医师,正是报道中的涉事医生——该院急诊外科副主任医师王福建。

1月5日,彭先生再次到中牟县中医院拍摄X光片,显示其体内未见微血管吻合装置。此前,多名医疗行业从业者及微血管吻合装置的厂家工作人员称,该器材“由超高分子量聚乙烯和不锈钢针组成,不可降解、吸收,使用后X光片中会有显示”。

▲微血管吻合装置。来源:代理商官网

彭先生告诉新京报记者,2018年,他曾因手术失败起诉郑大一附院,要求赔偿医疗费,并退还未使用的微血管吻合装置费用。但因当时未能调取到该器材的合格证等资料,司法鉴定机构未能就是否使用作出判断,最终法院未予支持。

手术记录未体现器材,司法鉴定:存在缺陷

彭先生向新京报记者提供的一份由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于2018年7月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对于微血管吻合装置等高值耗材的使用情况,包括部位、数量、型号等,医方应在术中有所体现,但在彭先生的手术中,医方手术记录中无相关记载,存在缺陷。

▲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书(部分)。新京报记者 程亚龙 摄

新京报记者梳理发现,此前报道中的9位患者,仅一人的手术记录中载明“显微镜下利用血管吻合器装置行血管吻合”,另外8人的手术记录中,均未提及吻合血管使用了该器材。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卫生部)于2010年印发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明确指出,手术记录是指手术者书写的反映手术一般情况、手术经过、术中发现及处理等情况的特殊记录,应当在术后24小时内完成。特殊情况下由第一助手书写时,应有手术者签名。

一位不便具名的广州某司法鉴定中心副主任医师认为,虽然《规范》中未明确提到要在手术记录中明确记录使用的器材,但微血管吻合装置,毕竟是植入患者体内的高值耗材,根据临床经验,他认为应该在手术记录中明确。

该医师表示,记者所接到的投诉患者手术时间在2016年到2018年期间,跨度长达三年,“如果前期称‘为患者使用了吻合装置血管未通后裁除掉’还说得过去的话,那么患者一次次地血管不通畅,为何还继续使用该产品呢?让人不能理解。”

彭先生也质疑称,他被切断的四根手指,在手术中是依次吻合的,手术时间长达12小时。“为何用了一次吻合装置血管未通,还继续使用?连续使用6个吻合装置,血管都不通畅吗?”目前,他已咨询律师,考虑继续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该问题。

1月6日,郑大一附院宣传处工作人员称,目前对医师王福建的调查仍在进行中,调查结束后给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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