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被通报!两名公职人员瞒报行程被处分!

01

瞒报行程

寿县两名公职人员被处分

2022年4月4日,寿县纪委严肃查处了一起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瞒报行程、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典型案件。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经查,寿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常某某违反组织纪律,在疫情防控期间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寿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中队长兼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副主任谭某某违反工作纪律,隐瞒同事未前往凤台县参会的事实,事后未报备,并导致有关人员一直未采取隔离措施的后果,造成不良影响。2022年4月4日,经寿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分别给予常某某党内警告处分、谭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建议寿县农业农村局党组分别给予免职处理。

全县广大党员干部要从上述案例中汲取教训,服从疫情防控大局,严格遵守我县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不折不扣履行应尽责任和义务。全县各级党组织要严格落实“四方”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严格执行各项防控措施。县纪委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持续加强对疫情防控工作的督察督导,对党员干部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瞒报、虚报、缓报行程信息或不主动上报登记、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等,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将依纪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02

未按规定报备

寿县一男子被立案调查

据淮南寿县公安局消息,2022年4月4日,淮南寿县炎刘镇中心卫生院员工李某龙初筛为新冠病毒阳性。

李某龙,男,24岁,现住寿县寿春镇城南小区。3月26日到凤台县李冲乡期间有停留,回寿县后未按规定向单位报备,未向社区报告,未采取居家隔离措施,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4月5日,公安机关依法对李某龙立案调查。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复杂严峻,请全县广大居民自觉遵守疫情防控规定,否则将依法惩处。

寿县公安局

2022年4月5日

03

拒做核酸,强行冲卡

安庆一司机被传唤

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疫情防控责任重于泰山的道理早已深入人心,广大干部和工作人员身先士卒,选择舍小家为大家,为抗疫默默奉献一份力量。然而,有人面对疫情防控检查却不配合甚至强行冲卡,最终被公安机关查处。

4月1日晚10时许,望江县华阳高速出口疫情防控卡点,望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机动中队民警、辅警正在路口开展疫情防控检查时,一辆小型客车从高速出口驶出,正在执勤的辅警汪先良等人立即打手势示意停车接受检测和登记信息。然而,小型客车驾驶人员未按规定配合工作,拒不听从指挥,反而加速强行冲过疫情防控检测点驶入夜幕中。执勤民警立即通过现场监控查到车辆号牌,并通过车辆登记信息联系了车主,4月2日凌晨2时许,成功在其家中将其带回卡点接受核酸检测等相应疫情防控处置,随后被警方依法传唤至望江县公安局华阳派出所接受处理

经查,违法行为人徐某系望江县杨湾镇人,当晚从东至县驾车返回望江,行驶到华阳高速出口疫情防控卡点时,因不想做核酸检测,便选择驾车直接逃离卡口。

目前,针对徐某拒绝接受疫情防控检查、并强行冲卡的行为,望江警方正在做进一步调查处理。

04

故意瞒报行程

濉溪两人被立案侦查

顿某1(男,安徽濉溪人),顿某2(男,安徽濉溪人),分别于2022年3月16日、3月18日从上海返滁。返滁后均故意隐瞒行程,不向所居住的村(社区)报备,未落实相关防疫要求,且多次出入公共场所,妨碍疫情防控工作。4月2日,顿某1、顿某2被诊断为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顿某 1、顿某2 在明知自己具有较大传播风险的情况下,违反疫情防控规定,造成新型冠状病毒在社会面传播的危险,其行为已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依法对顿某 1、顿某2立案侦查。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复杂严峻。疫情防控,人人有责,请广大市民群众,认真履行防疫责任和义务,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各项规定。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公安机关将对妨碍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

2022年4月4日

新闻延伸:16种违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管理秩序行为及法律责任

01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佩戴口罩的;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有关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不服从管理,强行冲闯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疫情防疫检查站(卡点)、隔离观察点、检查监测站(点)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02

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03

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经劝阻无效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04

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违反疫情防控指挥部相关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05

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经劝阻无效的;按政府要求,应当暂停营业的饭店、洗浴等重点场所、机构擅自营业的;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经审批擅自举办或者虽经审批但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举办各类展览展销、各类培训等聚集活动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06

伪造、变造医疗机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使用他人健康码、行程码或采取其他方式隐瞒行程、活动轨迹,骗取有关人员信任,出行出访、进入公共场所的;协助他人逃避疫情防控检查措施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07

在疫情防控期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特别是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资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构成聚众哄抢罪。

08

在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构成妨害公务罪;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构成袭警罪。

09

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

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构成故意伤害罪。

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

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构成寻衅滋事罪。

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

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构成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定罪。

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构成非法拘禁罪。

10

扰乱核酸检测、隔离观察等防疫工作秩序,拒不服从疫情防控、管控,谩骂、侮辱、威胁、伤害疾控、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和参与疫情防控其他工作人员的;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财产及设施的;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毒工作,经劝阻无效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1

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涉嫌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构成非法经营罪。

12

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数额较大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构成诈骗罪。

13

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的。

涉嫌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14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的。

涉嫌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构成寻衅滋事罪。

15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虚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16

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假借疫情防控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构成虚假广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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