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以及股东或投资人的变动。在发生变动时,劳动者往往会产生不安,担心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以及股东或投资人变动后会影响自己的劳动权益,那么法人变更需要重签劳动合同吗,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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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变更需要重签劳动合同吗,如何规定的?
辽宁纯伟律师事务所张野律师解答:
法人变更不需要重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辽宁纯伟律师事务所张野律师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通知形式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主要包括:企业迁移、企业改制、部门撤并、企业产品结构调整等。而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或法定代表人、企业内部承包、企业分立或被兼并等情况虽然属于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但这些情况不会影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作为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的变化,可以关心和了解,但更重要的是做好本职工作。不管谁来当老板,如果不承认以前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那就属于违法行为,要终止劳动合同,就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赔偿或是经济补偿。
实践中也常常出现这种情况,有些用人单位的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换了,新任负责人强迫职工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不愿履行劳动合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这些行为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