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期慈善法治圆桌汇,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培峰作为引谈人之一,围绕着“慈善组织的类型”进行了主题发言。
刘培峰认为慈善组织不同的分类标准有不同的价值指向,但都共同服务于慈善的目标。
刘培峰将慈善组织作出了三种意义上的分类,分别为:认同和分配意义上的分类、治理意义上的分类和规制意义意义上的分类,本文将进一步详细论述三种分类的具体形式。
* 以下内容根据刘培峰现场发言整理而成,并经其审订。
法律的分类有认同、分配、区隔、规训、治理等多重意义,《慈善法》中慈善组织的分类也是如此,不同的分类标准有不同的价值指向,共同完成慈善的目标。慈善组织有共三种意义上的分类,分别为:认同和分配意义上的分类、治理意义上的分类和规制意义意义上的分类。其中,根据慈善组织的性质和特点,治理意义上的分类应当处于优先地位,其次是规制意义上的分类,最后是治理意义上的分类。
认同和分配意义上的分类
有关新社会阶层和第三次分配的讨论是一种政治学和宪法学的立场。革命和斗争的前提是分清敌我,在革命中建立的统一战线是战斗线,在革命之后建立的统一战线是分配线。
对于官办组织、法定组织、慈善会系统和非慈善会系统的分类有争夺前述身份的意味。慈善界的界别之争是把法律问题转换为学科、部门利益,这种分类具有一定意义,但在这个过程中,大家需要注意慈善的逻辑是建设的逻辑,是“合天下之大私,成天下之大公”的逻辑。
治理意义上的分类
治理意义上的分类是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进行的分类,目前包括非营利、捐助法人、社团、基金会、非法人组织。需要进一步做的工作是对它们的组织特征类型化,为《慈善法》的修订和相关条例的修订提供参考。
规制意义上的分类
规制意义上的分类是根据慈善组织的活动领域及其资金规模进行的分类。这种分类在我国体现在《税法》及相关的行政管理法规之中,例如涉外慈善组织这一分类就是依据活动领域不同进行划分的。
国外对慈善组织的规模很看重,例如在英国的《慈善法》中,规模小的慈善组织不纳入管理范围。而中国更关注慈善组织的活动领域,比如在直接登记的过程中体现较为显著。此外,近年来评估标准也介入到慈善组织的领域中了,不同级别的慈善组织享受不同的对待。因此规模意义上的分类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小 结
在《慈善法》中,由于慈善组织的性质和特点,治理意义上的分类应当处于最优先的地位,其次是规制意义上的分类,最后是认同和分配意义上的分类。将政治和政策法律化是我们的使命。尽管将一些短期内难以解决的问题暂且悬置起来是一种无奈的选择,但这种做法也颇具意义。
对于慈善组织的分类问题,传统的法学研究较多关注不同类型之间的区别,但不同的类型之间的联系也十分重要。关注不同类型之间的联系,有利于促进法律的体系化、法律体系的内在一致性,法律的可操作性及其引导性。
“慈善法治圆桌汇”由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公益慈善与非营利法治研究中心主办,中国灵山公益慈善促进会、爱德基金会传一慈善文化基金协办,金锦萍、刘培峰、马剑银三位慈善法学专家领衔,从2021年3月起,在每月第三周的周六上午,分主题连续举办10期。全部10期慈善法治圆桌汇结束后,将于2022年1月组织召开“作为社会法的慈善法”高端研讨会(暂定名)。
这系列活动将由不同的公益慈善机构承办,并邀请学界、公益慈善界、媒体、企业界等不同界别代表参加,对与《慈善法》相关的重要主题进行深入的探讨,持续以民间参与、社会协同的方式,为我国慈善法治的进一步完善助力。
(本文由爱德传一基金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