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足浴店老板提供“特殊服务”当庭翻供,被撤销自首判刑六年多

一足浴店老板提供“特殊服务”,主动自首后却在庭审现场当庭翻供。5月19日,记者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辉虽然系主动投案,在侦查阶段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但在庭审中不如实供述自己组织他人卖淫的主要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其虽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在庭审中不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不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不予从宽处理。结合案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法院当庭判处被告人彭某辉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

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消息,2019年初开始,男子彭某辉在自己经营的足疗休闲会所及足浴店内,通过雇佣多名女性提供性服务等方式吸引招揽顾客,从嫖资中抽成赚取非法利益。期间,彭某辉还雇佣被告人魏某、谢某强担任接待员,负责向来店消费人员介绍、推销卖淫等服务,促成该场所的运营。经审计,两年多内,彭某辉经营涉案卖淫场所的违法收入为人民币46.68万元。

2021年3月,两卖淫场所被公安机关查获。次日,彭某辉向公安机关投案。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彭某辉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依法认定其为自首,综合其犯罪事实及认罪悔罪表现,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彭某辉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

2021年底,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被告人彭某辉突然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提出异议,表示自己没有招聘卖淫女,是卖淫女自行上门的,他认为并不构成组织卖淫罪。公诉人指出,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对指控事实与罪名没有提出异议,并在明知法律后果以及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认罪认罚。但庭审中被告人翻供,从根本上否认了其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在无新事实、新证据的情况下,被告人对罪名及犯罪事实提出异议,实为对《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否认,其庭审表现说明其已不具备认罪认罚从宽条件。公诉人提出撤销对彭某辉自首的认定,也撤销了原认罪认罚从宽的量刑建议。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辉虽然系主动投案,在侦查阶段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但在庭审中不如实供述自己组织他人卖淫的主要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其虽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在庭审中不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不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不予从宽处理。

据此,结合案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法院当庭判处被告人彭某辉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彭某辉不服判决结果,提出上诉。2022年上半年,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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