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英锋
据《法治日报》报道,在短视频平台、社交平台上,“照搬式”盗图盗视频现象频繁发生。不少博主表示自己发在个人社交账号上的视频被去掉来源直接挪用,甚至因此被他人冒充身份、造谣等。而这种情况通常面临举报难的窘境,即使举报成功,对方可能也只是下架视频或删除视频,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相关案例显示,大多数照搬式盗图盗视频指向了引流增粉、商业宣传、提升账号影响力等功利性动机,已超出因个人学习、研究、欣赏或者介绍评论作品、新闻报道、课堂教学、科学研究等目的而正常使用的范畴,涉嫌侵犯了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益,并容易混淆视听误导受众,甚至把相关麻烦引向原创者。
当前,原创者维权存在诸多难点——侵权数量多,难以确定侵权主体身份;有些侵权行为具有“一过性”,很快就沉没在新的信息流中,原创者发现侵权行为的难度大;相关平台维权规则和责任分工不明晰,维权举证门槛高、程序繁琐,诉讼周期长,侵权者付出的成本较低……不少原创者嫌维权累心、麻烦,缺乏足够的维权信心和耐心,甚至放弃了维权,这又会让侵权者漠视、无视盗图盗视频的侵权性和危害性,助长侵权者的搬运侥幸心理和投机心理。
治理无底线盗图盗视频,须从两点发力:一是让原创者维权更快更容易;二是让侵权者付出更重的法律代价,不能总是让侵权者“罚酒三杯”。《民法典》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也做出了类似规定。
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通知删除”规则。短视频平台、社交平台等应针对盗图盗视频行为进一步完善维权规则,适度简化权利人提交的初步证据的条件,降低权利人采取通知删除措施的门槛,并且先根据权利人的通知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再要求涉嫌侵权者承担澄清反证责任,提高权利人的维权效率。法院在审理盗图盗视频纠纷案件时,如果权利人提供的证据充分确凿、事实清楚、侵权行为明显,宜以适用简易程序为主,压缩审判流程和时间,减轻权利人的维权负担。
对于毫无底线的侵权者,相关网络平台除要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还应视情节采取扣减信用分、减少推荐、封限账号、不予再注册等措施。如果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该介入,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实施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只有让原创维权变得简单快捷,让侵权者寸步难行,得不偿失,才能划清原创保护的法律红线,真正让网络用户长记性、有敬畏,才能倒逼网络用户增强自律意识,规范图片、视频使用行为,助力营造公平竞争的网络氛围。
供图/视觉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