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人社局解释“周末单休”:合规,但加班不能强制和无偿

有不少单位采取的是周末单休政策,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针对网友咨询进行了政策解读。

4月30日,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回复网友咨询称,关于部分企业周末单休问题。《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其次,关于加班问题。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应当与工会和劳动者进行协商,不能强制加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九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另外,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醒,如果发现用人单位存在强制劳动者加班,或者加班后不支付加班费的情况,可向该用人单位属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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