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2月16日(星期一)下午14:30开始。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南京国信大酒店三楼神州厅。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2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6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6日0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书面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徐文进先生
5.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57名,代表股份数3,293,012,81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7.1610%。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名,代表股份数3,285,606,68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6.965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54人,代表有股份数7,406,12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1960%。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55人,代表股份数112,541,83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788%。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朱春雨律师和谈磊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3,292,843,80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49%;反对票13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41%;弃权票34,0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1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赞成票112,372,8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98%;反对票13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0%;弃权票34,0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2%。
2.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江苏信托证券投资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3,292,766,30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25%;反对票17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53%;弃权票70,7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2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赞成票112,295,3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10%;反对票17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62%;弃权票70,7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8%。
3.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江苏信托投资信托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3,292,818,80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41%;反对票123,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37%;弃权票70,7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2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赞成票112,347,8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76%;反对票12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6%;弃权票70,7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8%。
4.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因本议案涉及关联事项,关联股东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在表决时予以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789,094,871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实际有表决权股份数为503,917,942股。
表决结果:赞成票503,677,5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523%;反对票169,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337%;弃权票70,8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14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赞成票112,301,4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64%;反对票16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7%;弃权票70,8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9%。
5.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3,292,047,12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707%;反对票915,68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278%;弃权票50,0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1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赞成票111,576,1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19%;反对票915,6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36%;弃权票50,0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4%。
注:本公告中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例均保留4位小数,若其各分项数值之和与合计数值存在尾差,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朱春雨律师和谈磊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 经出席现场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