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康发布“17条”购房补贴政策

来源:南康住建

南康区“十七条措施”有关补贴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南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大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十七条措施的通知》(康府办字〔2024〕36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区购房补贴发放有关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购房契税补贴

(一)适用对象及范围

1.适用对象:2024年7月26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南康区范围内对首次购买和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并完成契税缴纳的个人,新建商品房购房时间以合同网签时间为准,二手房以不动产证转移登记发证时间为准,缴税时间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2.不能享受补贴政策的情形:

(1)在2024年7月26日前已办理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或备案手续,在购房补贴期限内申请退回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撤销(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再次网签备案至原购房人(含直系亲属);

(2)拆迁还建房源;

(3)商铺、写字楼、商务公寓、车库、车位等非住宅;

(4)通过继承、析产、赠予、交换、拍卖或司法执行等其他方式获得的二手房。

(二)补贴程序

购房人向区行政审批局(住建窗口)递交补贴登记表(一手房填报附件一、二手房填报附件二以及提供不动产权证复印件),通过部门间的数据流转,筛选出符合补贴政策条件的个人,消费补贴统一发放到购房人本人提供对应的银行账户。

1.区行政审批局(住建窗口)负责每季度对补贴登记表汇总一次,并梳理转发至区税务局。

2.区税务局负责对契税缴纳金额及时间进行审核把关,并将登记表流转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直属二所。

3.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直属二所负责对购房人是否符合首套、二套房,二手房不动产证转移登记发证时间进行审核把关,将一手房登记表(附件一)流转至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二手房登记表(附件二)流转至区住房中心。

4.区住房中心收到登记表后,负责对二手房交易数据进行审核把关,并将登记表流转至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5.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将符合条件的补贴名单及补贴总金额提交至区财政局请款,由区财政局按照经审核后的补贴款拨付至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法依规发放。

二、生育家庭差异化补贴

(一)适用对象及范围

1.适用对象:符合生育政策的二孩、三孩家庭,2024年7月26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南康区城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完成契税缴纳的个人,购房时间以合同网签时间为准。

2.不能享受补贴政策的情形:

(1)在2024年7月26日前已办理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或备案手续,在购房补贴期限内申请退回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撤销(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再次网签备案至原购房人(含直系亲属);

(2)拆迁还建房源、二手房;

(3)商铺、写字楼、商务公寓、车库、车位等非住宅。

(二)补贴程序

购房人向区行政审批局(住建窗口)递交登记表(附件三)及户口本、家庭二孩(三孩)出生证明材料复印件等资料,通过部门间的数据流转,筛选出符合补贴政策条件的个人,购房补贴统一发放到购房人本人提供对应的银行账户。

1.区行政审批局(住建窗口)负责每季度对补贴登记表汇总一次,转至区税务局。

2.区税务局负责对契税缴纳金额及时间进行审核把关,并将登记表流转至区卫健委。

3.区卫健委负责对购房人二孩、三孩是否符合生育政策进行把关,并将登记表流转至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4.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购房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并将符合条件的补贴名单及补贴总金额提交至区财政局请款,由区财政局按照经审核后的补贴款拨付至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法依规发放。

三、按时办证补贴

(一)适用对象及范围

1.对2024年7月26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交付并完成首次登记的楼盘,在楼盘完成首次登记后90日内完成不动产权证办理的购房人,给予契税缴交额10%的补贴。

2.对2024年7月26日前已交付并已完成首次登记的楼盘,在2024年7月26日至2024年11月30日期间完成不动产权证办理的购房人,给予契税缴交额10%的补贴。

(二)补贴程序

购房人完成不动产证办理后向区行政审批局(住建窗口)递交登记表(附件四)以及不动产权证复印件,通过部门间的数据流转,筛选出符合补贴政策条件的个人,消费补贴统一发放到购房人本人提供对应的银行账户。

1.区行政审批局(住建窗口)负责每季度对补贴登记表汇总一次,转发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直属二所。

2.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直属二所对开发企业房屋首次登记时间及购房人转移登记时间进行审核把关,将登记表流转至区税务局。

3.区税务局负责对契税缴纳金额及时间进行审核把关,并将登记表流转至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4.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购房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并将符合条件的补贴名单及补贴总金额提交至区财政局请款,由区财政局按照经审核后的补贴款拨付至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法依规发放。

赣州市南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29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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