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央行参事周振海:建议加快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 提高金融违法行为罚款数额上限

北京商报讯(记者 岳品瑜 刘四红)3月4日,北京商报记者获悉,全国人大代表、央行参事周振海认为,现行《中国人民银行法》已滞后于经济金融发展的客观需要,有必要立足金融实践,与时俱进,再次修订。为此,两会期间,他提出关于加快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议案。

周振海认为,近年来,我国经济金融形势出现重大变化,金融市场规模迅速扩张,金融创新层出不穷,金融业务交叉融合,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央行履职内容已有重大调整,例如赋予央行牵头国家金融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维护国家金融安全;负责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基本规则制定、监测分析和监管;牵头负责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统筹实施监管,推进金融基础设施改革与互联互通,统筹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开展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等职责。

在他看来,这些新增职能与履职要求缺乏明确的法律授权,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上述职责的履行,影响了工作的顺利开展。与此同时,对于央行新增职能,尚未匹配相应的监管措施,无法适应当前强化监管,有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需要。实践中存在现行法律制度滞后于央行履职需求、新增职责的监管措施和手段缺乏法律制度的有效支撑、现有监管措施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亟待通过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为央行履行职责赋权,确保其依法履职、规范用权,在法治框架下推进各项金融改革实践。

为此,周振海建议,应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对《中国人民银行法》进行修订,充分体现市场化导向,并吸收借鉴金融危机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最新理念和成果。

第一,加强央行宏观调控的职责和作用。确立央行宏观审慎管理者的法律地位。增加央行制定和执行宏观审慎政策的职责定位,增强央行工作的宏观性、协调性、权威性。同时,加强与货币政策、微观审慎监管政策的协调配合,推动建立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管理框架。

第二,细化央行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及手段。明确承担金融委日常工作,同时,增强央行分支机构在维护区域金融稳定中的作用;明确央行组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依法管理存款保险基金的法律地位和职能;完善央行作为最后贷款人的职责;健全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和重要金融基础设施的统筹监管制度。

第三,完善央行各项业务职责。其中包括,将重大金融法律法规和重要金融监管规则的统筹制定权、互联网金融监管、金融业综合统计、金融业信息化发展规划、金融业网络安全、国家支付体系建设、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征信业管理、信用评级业管理等统一纳入《中国人民银行法》予以规范。

一是包括对重大金融法律法规和重要金融监管规则的统筹制定权、互联网金融监管、金融业综合统计、金融业信息化发展规划、金融业网络安全、国家支付体系建设、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征信业管理、信用评级业管理等统一纳入《中国人民银行法》予以规范;二是明确央行对银行间债券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黄金市场及上述市场有关衍生产品的监管职责;三是将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作为一项职责赋予央行,制定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行业标准,协调推进普惠金融工作;四是完善人民币管理职责。将数字货币作为人民币法定形式之一,防范虚拟货币风险,明确制作和发售数字代币的法律责任。

第四,强化央行的金融监管职能。其中包括细化《中国人民银行法》法律责任条款。加大金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违法行为成本,提高罚款数额上限;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增加通报批评、暂扣许可证件、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措施;增加行政相对人拒绝配合监督检查和行政调查义务的相关法律责任;将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扩展至央行的全部职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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