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传良 张晏瑲:全球海洋治理,中国的三重角色

经过19年的长期准备和艰难谈判,近200个国家日前同意达成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公海海洋生物保护条约(BBNJ,以下简称公海协定),其正式文本预计将于6月公布。我国代表团参与了历届政府间会议,并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海洋命运共同体为宗旨积极发声、贡献智慧,中国的相关话语权和影响力正在得到逐渐提升。

公海,专业用语是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域(简称ABNJ),它的面积辽阔,占全球海洋面积的近2/3,但目前几乎处于无管理状态。对公海海洋生物给予必要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是全球海洋治理的应有之义。公海协定的初步达成,将显著加强对公海的管理和保护。对于中国而言,理顺在参与公海协定制定过程中的角色定位,对于争取建设公海海洋新秩序中的主导权、推动全球海洋治理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加快建设海洋强国等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海洋权益冲突的协调者。制定一项全新国际法律的过程中,常会形成一定的国际法规则,它们大多是参与谈判国家利益协调结果的规范性表达。目前,各国海洋活动已从国家管辖范围以内区域拓展到公海,并引发相关海洋权益的激烈冲突。这种冲突也体现在公海协定的谈判中,所以,经过长达19年的磋商,各国才对公海协定的内容基本达成一致。

作为负责任大国,我国深度参与全球海洋治理,也具备协调国家间海洋权益冲突的能力。在公海协定的谈判过程中,我国从维护国际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提倡用和而不同、开放包容、和谐共存、合作共赢的精神来凝聚国际共识,推动公海协定的合理制定和顺利出台。同时,我国还积极加强海洋治理领域的国际合作,与更多国家打造蓝色伙伴关系,创造和平、秩序、公平的国际海洋法治环境。

第二,国际海洋法律体系的完善者。目前,有关国家管辖范围以内区域的海洋法规则较为完备,而关于公海的海洋法规则明显不足,公海协定的谈判正是对该问题的回应。随着海洋实力的提升、对全球海洋治理的深度参与以及国际海洋法学研究的深入,我国需从国际海洋法理念和规则的接受者转为引领者、贡献者,进而成为国际海洋法律体系的完善者。

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体现出我国已经以更加积极主动的姿态参与到全球海洋治理和相关国际法律制定之中。公海协定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第三部执行协定,是国际海洋法律体系的最新进展,我国一直高度重视围绕公海协定的谈判工作。这既有利于维护我国相应的海洋权益,也有助于我国深刻理解相关海洋法规则,进行有针对性的国内法律因应,推进国内海洋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在国际层面,我国深度参与公海协定的谈判,将推动构建促进共同海洋福祉、保障公正合理、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国际海洋法新规则。

第三,全球海洋治理的推动者。公海是海洋治理的最大地理单元,围绕公海协定的谈判是当前全球海洋治理的新领域。总结以往我国参与全球海洋治理的经验,可以看出,长期作为全球海洋治理的跟跑者和国际海洋法规则的接受者,导致我国今天在海洋维权领域处于一定程度的被动局面。随着海洋实力的发展和全球海洋治理话语权、影响力的提升,我国有必要也有能力成为全球海洋治理的推动者。

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是我国深度参与并推动全球海洋治理的重要指导。以积极参与公海协定谈判为契机,为全球海洋治理积极贡献中国智慧,推动全球海洋治理的合作化、民主化和法治化,同时继续提升作为海洋软实力的全球海洋治理话语权与影响力。这些,都将积极助力我国的海洋强国建设。(作者分别是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黄渤海研究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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