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重大仲裁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仲裁申请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中闽(福清)风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清风电”)为仲裁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三个仲裁案件合并及增加仲裁请求后的涉案金额暂定为185,975,526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最终裁决结果尚不确定,对公司损益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重大仲裁申请的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福清风电因与西门子歌美飒可再生能源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有关马头山、王母山、大帽山三个风电场项目的风电机组及附属设备采购合同纠纷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福建分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因案涉三个独立合同,福清风电按照三个案件申请立案。2024年9月24日,福清风电收到仲裁委关于三个案件的仲裁通知。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中闽能源关于子公司重大仲裁公告》(公告编号:2024-037)。

二、本次重大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

根据仲裁委出具的(2024)中国贸仲闽字第000562号文件,仲裁委已根据仲裁规则将三个案件合并仲裁。福清风电于2024年11月8日向仲裁委提交《合并仲裁请求确认及增加仲裁请求申请书》,合并及增加的仲裁请求如下:

1.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立即更换《中闽福清马头山风电场风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采购合同》《中闽福清王母山风电场风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采购合同》《中闽福清大帽山风电场风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采购合同》项下全部54套G114-2.5MW风力发电机组叶片;

2.若第1项仲裁请求不能获得支持,或被申请人不履行/不能履行更换义务,则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因更换54套G114-2.5MW风力发电机组叶片导致的损失181,146,780元(暂定);

3.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发电量损失金额为3,717,746.08元(暂定);

4.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1,000,000元、保全费15,000元、保全保险费96,000元;

5.依法裁决本案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近日,仲裁委出具变更请求受理通知,决定受理申请人所提出的新增仲裁请求。

三、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仲裁为公司子公司作为申请人与风机厂家之间关于设备质量问题的纠纷,公司子公司积极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利于排除风机安全隐患,提高设备健康水平。

由于本次仲裁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最终裁决结果尚不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仲裁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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