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店售卖小猪佩奇玩具被判侵权,赔偿3万元

12月31日,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江西省首例“小猪佩奇”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李文勇销售的商品侵犯了“小猪佩奇”系列美术作品著作权

IT之家1月1日消息 据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消息,12月31日,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江西省首例“小猪佩奇”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李文勇销售的商品侵犯了“小猪佩奇”系列美术作品著作权,判令被告李文勇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娱乐壹公司)与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斯利公司)损失3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娱乐壹公司和艾斯利公司先后向美国和中国申请了“小猪佩奇”著作权登记后,开始生产、制作《小猪佩奇》动画片及周边衍生产品,并在全球范围推广。2015年,《小猪佩奇》动画片登陆中国,在众多电视台和视频网站平台播出,受到国内小朋友强烈喜爱。

2019年8月,原告发现被告李文勇在淘宝网售卖一款名为“抖音小猪佩琪玩具爬楼梯”的玩具,玩具中的小猪形象侵犯了原告美术作品的著作权,遂起诉至吉安中院,要求李文勇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猪佩奇》著作权人娱乐壹公司和艾斯利公司系在英国注册的公司法人,因英国和中国同为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因此,娱乐壹公司和艾斯利公司对小猪佩奇、小猪乔治、猪爸爸、猪妈妈享有的相关著作权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被告李文勇在“淘宝网”售卖“抖音小猪佩琪”玩具故意混淆《小猪佩奇》系列美术作品,且利用《小猪佩奇》影响力,让公众产生误解,应认定李文勇行为侵犯了原告著作权,判令立即停止侵权。

与此同时,原告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实具体损失额度,但原告确实为制止侵权付出了必要的费用,法院综合考虑原告美术作品知名度、影响力,以及被告过错、侵权规模等,酌定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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