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
因餐厅装饰物上使用了其舞蹈作品
杨丽萍公司
将相关的三家公司告上法院
杨丽萍《月光》舞蹈与被诉装饰图案对比。
据北京海淀法院介绍:
杨丽萍公司诉称——
其经杨丽萍授权,依法享有《月光》舞蹈系列作品的著作权、邻接权以及其他相关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北京心正意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心正意诚公司)
北京心正意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海淀餐饮分公司(以下简称心正意诚海淀分公司)
云海肴(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海肴公司)
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共同运营的“云海肴•云南菜”餐厅中关村欧美汇店(以下简称涉案餐厅)中,将涉案作品复制在屏风、墙画、隔断中,作为涉案餐厅主体装潢的一部分置于餐厅显眼位置,并在“云海肴•云南菜”的官方网站及官方微博中擅自使用涉案作品进行信息网络传播,严重侵害了杨丽萍公司享有的著作权。
同时,杨丽萍公司还认为,上述行为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餐厅与杨丽萍存在商业联合、广告代言等特定联系,使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杨丽萍公司将三家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
杨丽萍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月光》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舞蹈作品。被诉装饰图案展现的每个舞蹈动作均在《月光》舞蹈中有相同舞蹈动作可对应,被诉使用行为整体更加清楚地表明被诉装饰图案是摘取自《月光》舞蹈作品。《月光》舞蹈中人物造型、月光背景、灯光明暗对比等元素系《月光》舞蹈作品具有独创性表达的组成部分,故被诉装饰图案与《月光》舞蹈作品的独创性内容构成实质性相似。
法院还指出,被诉装饰图案虽为静态图案,但并不意味着改变了舞蹈作品的形态,每个静态的舞蹈动作亦是舞蹈作品独创性体现的重要组成部分。
综上,心正意诚公司、心正意诚海淀分公司未经许可将涉案舞蹈作品使用在被诉装饰图案中,侵害了杨丽萍公司就《月光》舞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心正意诚公司在云海肴官网和官方微博中传播带有部分被诉装饰图案的图片,亦侵害了杨丽萍公司就《月光》舞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最终,法院判决——
心正意诚公司、心正意诚海淀分公司就其侵害《月光》舞蹈作品复制权的行为,连带赔偿杨丽萍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开支3万元;
心正意诚公司就其侵害《月光》舞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赔偿杨丽萍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
而杨丽萍公司诉请的不正当竞争等相关主张,法院则不予支持。
宣判后,杨丽萍公司提出上诉,三被告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