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护未成年人,遭遇性侵后该怎么做?近日,凤凰网视频、凤凰网公益邀请了北京市东城区源众家庭与社区发展服务中心主任、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莹,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律师于旭坤,和凤凰网副总编辑、女童保护基金负责人、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理事长孙雪梅,共同讨论相关议题。
在多起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立案困难是典型问题,而立案主要难在取证过程。对此于旭坤表示,及早报案是应对取证难的重要方法。
以2018年甘肃庆阳高三女生遭老师猥亵跳楼案为例,李莹作为受害人父母的代理律师,讲述了整个案件审判的难点所在。(注:近日,该案一审已经宣判,涉事老师犯强制猥亵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禁止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教育培训等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职业。就此判决,坠亡女孩的父亲表示不能接受,将继续上诉。)
对于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案件,孙雪梅建议未来在类似案件取证时,要听取来自心理咨询师的建议,评估受害未成年人的心理状况,更多地考虑儿童权益最大化。
以下为嘉宾观点实录。
问:在所接触到的性侵儿童案件中,有年龄卡在14周岁的案例吗?
于旭坤:不仅是卡在14周岁的问题,根据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等相关规定,还有几类人应该严加惩处,要比普通量刑更高更严。
一类是履行特殊职责的人员;一类是国家工作人员,或是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还有一类是有着家庭共同生活关系的人。当然还有就是对星星这种家庭条件相对较差,或是留守儿童、重度智障或残疾等更加弱势的未成年群体造成性侵害,这类人也应该列入到严加惩处的范围内。
在包括星星在内以及我们办理过的多起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立案困难是一个典型问题。
一方面是受害人不知道该找谁立案;另一方面,取证过程也是非常困难,因为在面对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讯问时,很多犯罪嫌疑人都不会承认,所以我们告诉所有受害人,必须要及早报案,尽快取证。
证据范围比如可以现场勘察、生物识别,精液、体液、毛发等都可以作为证据。之前有个案件,一个小女孩在一对一音乐培训课堂上被猥亵,老师将手伸向她的胸部,现场没有摄像头。下课后,父亲在楼下等她,却发现小女孩表情异样,父亲追问怎么回事,小女孩说老师摸了我,父亲立即开车去公安机关报警。但将这位老师传唤到案后,他并不承认。后来公安机关通过拭子检测手段,从小女孩的胸部和衣服上提取到了老师的DNA。如果当时父亲没有及时报警,那就很难取得这些关键证据了。
还有一些爷爷、父亲等直系亲属性侵未成年的案例都很难取证,这种情况之下,可以通过受害人陈述,或是她与身边朋友沟通的情况,将证人证言等作为间接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所以,还是要必须及早报案,这是应对取证难的重要方法。
孙雪梅:每年在两会之前,女童保护都会发布上一年的性侵儿童案例统计分析和防性侵教育调查报告。从2018年开始,我们将14-18岁的媒体曝光案例纳入进去,因为发现这类案例很多。
我建议未来对类似案件取证时,也要听取来自心理咨询师的建议,评估受害未成年人的心理层面产生哪些影响。因为针对性侵案的取证,成人受害者都很难提供,更不用说孩子。尤其是他们受到一些诱惑或威胁,不敢马上报警,将会导致证据消失。
法律有疑罪从无一说,但面临未成年人受侵害的案件时,我们应该更多地考虑儿童权益最大化。
其实有一个案子,就是2018年甘肃庆阳的高三学生因受到老师猥亵,导致重度抑郁,最后跳楼自杀。这个案件是发生在受害人17岁的时候,已经超过14岁,并且老师也不承认,我知道李莹老师是这名学生的代理律师,所以特别想知道这个案子进展如何,最后怎么判的?
李莹:因为孩子已经走了,我是作为她父母的代理律师参与其中,整个过程多次往返甘肃,希望能让这个案子获得公正处理。
困难的点,一方面在于犯罪嫌疑人吴某坚决否认猥亵行为,他声称自己只是用嘴唇去测试孩子体温;另一方面就是这件事情是否直接导致孩子最后的自杀行为,事实上也存有一些争议。在帮助孩子父母的过程中,我们发现这件事对其家庭也带来了很大伤害,对受害人的未成年兄弟和父母影响都很大。
最近这个案子做出一审判决,吴某被认定构成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在他没有认罪的情况下,还是根据相关证据,包括证人证言、医疗诊疗、心理咨询等,证明侵害行为真实发生。
作为代理人,我觉得有些遗憾。第一,吴某属于履行特殊职责人员范畴,他利用教师身份,在学校这样特殊的地方实施性侵害,根据两高两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与一般的猥亵罪或强奸罪不同,要从重处罚。
第二,在这个过程当中,他始终没有认罪,也没有悔过态度,更重要的是,我们认为孩子之前的几次自杀行为和最终的自杀结果,与吴某的猥亵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所以应该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