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斌:明中叶米银双元核算下省级粮料再分派探析

作者简介

申斌,北京大学历史学博士,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历史与孙中山研究所副研究员,研究方向为明清史。

内容提要:明代省级官府负有将中央各部下达的财政任务分配给下属府州县的责任。随着财政运作中白银使用的扩大,在米银双元核算基准下,省级税粮、物料的再分派核算呈现出从坐定仓口到通融分派的变化趋势,打破了税粮项目、府县区划及坐派年度界限,出现了以银为基准、全省统一核算分派的“一条鞭例”。这不仅扩大了省级财政运作的自主空间,构成晚明省级官府与中央各部间所掌握财政核算信息差异的一个原因,而且强化了省这一层级在财政管理上的地位。

关键词: 明代 白银 核算 一条鞭法 财政管理体制

会计核算是国家财政运作的核心技术之一,在深层次上影响着财政制度变迁。15世纪中叶到16世纪中叶是明朝从实物-劳役财政体制向白银财政体制过渡的时期,实物(以米麦为基准)、白银两种核算手段并存,这给财政运作带来许多新问题,也提供了一些解决问题的新方法,并对政府间财政关系、财政管理体制产生了深刻影响。

明前中期,随着徭役等不可计算性征发以白银为媒介实现可核算化,州县赋役核算信息与府、布政使司,以及中央的户、工等部掌握的核算信息发生分离,形成了二重会计结构。而随着明中叶省级大员强化省内财政集中管理,省级官府掌握了州县核算信息并编制赋役全书等经制册籍(财政收支计划书),二重会计结构从州县与上级官府之间转移到省级官府与户部等中央衙门之间。经过明末清初的一番曲折,最终户部通过监督各省纂修赋役全书,掌握了全国法定赋役征收核算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政府财政核算信息的二重会计结构,建立起集中管理体制。这一条线索可以概括为财政资源可核算化及由此形成的财政核算信息不断上移。

不过,省级官府与中央各部之间财政二重会计结构的形成,还有另一脉络,即在自上而下的财政供给任务分派过程中,省级官府亦发展出具有一定自主调节空间的核算体系。中央各部向各布政使司和直隶府州坐派税粮、物料的解运及供给任务后,布政使司(直隶府州)需先将任务分解,再分配给所属府州(州县)。在实物征调体系下,这只是简单的层层分解。但随着白银使用扩展,实物和白银两种核算标准并存,省级官府就可以通过调整二者的折算关系,来解决再分派中遇到的很多问题。由此,省内再分派核算不再只是中央对省坐派任务的简单分解,而是形成了另一套计算体系,省级官府在财政上有了更多自主调节的空间。这一变化体现了财政管理运作中省这一层级的重要性日渐增强的趋势。更重要的是,这一趋势并未因清初消除二重会计结构而中断,而是被制度化,形成了清代以“部-省”为主轴的新型财政征调管理体制。

本文拟分析16世纪明朝省级税粮、物料再分派运作,揭示中央坐派与省内再分派在核算上的联系与差异,以及省级官府是如何运用并存的米麦、白银双元核算实现管理目标的。16世纪是明初财政体制向明末清初财政体制演进的过渡期,制度变化不但存在地域间的时间差,同一地域也呈现出反复更迭的状态——更重要的是即便同时同地,其财政运作也是新旧两种方式杂糅交错。因此,本文重在用典型材料揭示制度运行逻辑及其变化,在史料运用上存在诸如既用嘉靖时期史料讨论明前期实物核算方式遗存,又以之分析米银双元核算新做法的情况,谨此说明。

一、 布政司的粮料再分派职责与文书行政

在明初实物-劳役财政体制下,布政使司在财政运作上最主要的责任是信息、政令的上传下达。中央所下达的日常性财政政令中,最重要的是户部、工部、礼部、兵部等每年向各布政使司、直隶府州下达的财政供给调拨任务指标,即指定其向哪些仓库解运多少税粮、物料,这项工作当时多称为“坐派”。

(一) 各部坐派粮料文书

1.文书类型与名称。明代六部对布政使司行文用照会,对直隶府州行文用札付,均采取勘合形制,编定字号,也称勘合照会、勘合札付,或简称勘合、部札、部单。户部坐派税粮及户、工、礼、兵等部坐派物料也用此种文书。户部坐派税粮的勘合文书,又称派粮勘合、分派税粮勘合、派征税粮勘合、坐单。文书起首语一般叙述事由,常被用作名称,如“遵照旧制坐派钱粮事(户部勘合)”“会计年例钱粮事(户部四字一千二百一十号勘合)”“成造军器事(工部力字三百七十四号)”等。

2.文书内容。各部坐派粮料勘合是一份中央给各地下达的财政供给任务清单,规定了起运税粮、物料的实物名目、数额、解纳仓库及折纳情况。宣德五年(1430)苏州知府况钟的《请减秋粮奏》转述了当年户部派粮勘合的主要内容:

今奉行在户部勘合,照依上年事例坐派本府。宣德五年: 北京白粮五万七千九百一十五石, 临清粮一百六万一千一百九十二石,徐州粮十五万石,淮安等衙粮一十五万石,南京粮七十四万 五千六百二石零,存留本处粮三十万七千五百六十六石零。

嘉靖时期勘合内容亦是如此,只是折纳开始更多表现为折银。据《河南赋役总会文册》卷1《税粮》“征收税粮本折规则”条载,“查得本省税粮,递年奉户部勘合坐单,内开起运:夏税御马等仓麦各数目不等,共麦叁拾陆万柒千玖百石;秋粮光禄寺等仓米各数目不等,共米壹百壹拾柒万柒千叁百贰拾壹石伍升壹合叁勺肆抄叁撮柒粟陆粒。存留:夏麦贰拾肆万玖千伍百伍拾陆石捌斗肆升叁合壹勺肆抄捌撮玖圭玖粟柒粒,米伍拾玖万贰千贰拾石伍斗伍升陆合叁勺捌抄贰撮叁圭贰粟肆粒。”

如前面两份勘合内容所见,户部坐派税粮勘合仅开列起运京边税粮仓口及数额,存留税粮只有总额而无细目。这是由其“中央下达的财政供给任务清单”性质决定的,故万历河南《两院发刻司道酌议钱粮征解事宜》称“坐单止为解京之数而设”。

除仓口、粮额外,举凡税粮由本色改征折色及折征标准、税粮减免数额等事务,也均以勘合文书下发。随着朝廷规定部分起运税粮折银征解,折银率和折银额也成为派粮勘合的内容之一。与此同时,坐派物料勘合也出现了折银率数据。如河南坐派有织染局织造段匹800匹,“嘉靖陆年奉工部明文,每匹折银叁两捌钱”。甚至有的项目全部折银起解,如正德《处置成造军器事(工部力字三百七十四号)》规定四川“成都建昌等卫所军需料价白银二千六百一两九分(内解司收库转发卫所二千一十五两七钱九分,径解各卫所五百八十五两三钱)”。

坐派粮料勘合仅开列布政使司、直隶府州等一级行政区整体应承担的解纳责任(品类、仓库、数额),并不开列布政使司所属府州、直隶府所属州县具体应该承担的款目及数额,所以会典等朝廷典制文献也只记载一级政区坐派项目额度。此即万历年间徽州府发生丝绢之争时休宁等五县人所言,“盖会典举其大纲,在直隶则言府而不言县,在各布政司则言省而不言府,此为通例。部札之体亦然。”

与税粮相比,物料坐派的不确定性、非计划性更强。每年户、工、礼、兵等部会向各布政使司、直隶府州不定期发出多道坐派物料勘合,每道勘合开载的物料项目多寡不同。弘治十年(1497),巡按浙江的吴一贯说:“税粮征收,每岁俱有常数;而物料逐年买办,全无定规。户部之会计年例、预备供应、修省等事,礼部之牲口、祭祀、药材、金箔、历日纸等事,工部之修理家火、成造弓张、岁办颜料等事,与本布政司给发各卫所运粮船料、岁造军器等事,一年之间,多则派至四五十起,少亦派至二三十起。”正德《四川志》显示了坐派物料勘合的一些情况:正德年间四川奉有户部勘合《遵照旧制坐派钱粮事》,开列银朱等14样物料;工部力字三百七十八号勘合《成造事》,开列生漆1样;在题为《安养军民事》的一份并非专门坐派物料的礼部勘合中,也包含有“加增药料”的坐派任务;同一个部坐派同一种物料的勘合也会分别下达,如礼部勘合《缺欠药味事》中坐派独活700斤,礼部勘合《会计年例钱粮事》又坐派独活50斤。这些都说明各部物料明显会因事随时派征,具有不定时、不定量、变动大的特点。

在分派财政供给任务方面,兵部勘合除了用于分派军器物料及“总兵廪给、椽史衣资”等经费外,还用于坐派民壮、解俵备用马或其价银等任务。

(二)布政司的再分派职责与文书行政

由于各部坐派粮料勘合仅开列布政司、直隶府州整体供给任务,所以布政司和直隶府州需将其分解后再派给下级官府。正德会典中记载了弘治十三年朝廷对布政司和直隶府州履行这一职责的原则要求及发生不法行为时的惩处规定:“各布政司并直隶府州掌印官,如遇各部派到物料,从公斟酌所属大小丰歉坐派。若豪猾规利之徒,买嘱该吏,妄禀偏派下属,承揽害民者,俱问发附近卫所充军。各该掌印官听从者,参究治罪。”因握有再分派的权力,所以布政司、直隶府州要协调其下属府州县之间围绕负担公平与否的纠纷。隆庆、万历时徽州府辖下歙县与其他五县围绕丝绢负担分派的纠纷即是一例。

1.行政流程。最初的流程当为布政司接到各部坐派粮料勘合后逐级分解、坐派,即所谓“部派于司,司派于府,府派于县,县派于里,里派于甲”。据隆庆四年(1570)山东布政司咨文称,近年“奉到部单……在省磨算分派……填注由帖,分发各府,又委官分派一次,方行州县,责之积书,又各细派花户……岁以为常”。布政司所定分派方案只是到府一级,府级官府接到布政司坐派税粮的由帖后,还需自行计算、制定对所属州县的分派方案。在南北直隶,有的府下设粮厅,负责此类核算工作,如顺天府每年由粮厅根据户部札付,派算27州县夏税、秋粮、马草三项钱粮,然后造册以“牒”文上报知府,再由府以“帖”文行各州县征收。

不过,据目前所见史料,至少从嘉靖时期开始,以布政司直接安排到州县一级分派方案的情况居多。嘉靖三十四年山东布政司“将今派本折定数,填给由帖,发与该州县,总告示并总由帖,发给各该府”,给州县的由帖和给府的总告示、总由帖均由布政司发出,府级官府无需也无权调整自己属县的分派方案。虽然如前引史料所见,嘉隆之际山东又有改为逐级分派的反复,但到隆庆五年时明令不再逐年分派,改为在巡抚、巡按主导下,布政司编纂《山东经会录》,直接规定全省各府州县的税粮、物料项目和数额。嘉靖时期河南也是布政司“通融分派开封等府、汝祥等一百八州县”,广东也是布政司“开各府属县坐派细数”。

整体而言,虽然存在时空差异和反复变化,但布政使司直接决定州县一级的分派额度,不经过府级重新分派是大趋势,这可以从嘉靖、隆庆、万历时期布政使司负责编纂的赋役经制册籍中详细开列各州县坐派粮料款额上得到证明。

巡抚、巡按对布政司的再分派工作有监督、审核权。布政司拟定的坐派方案须经抚按审核同意才可施行。嘉靖时戴璟巡按广东,规定广东布政司编制的坐派钱粮文册,需要由首领官拿到巡按衙门“挂号,登记上簿”,并留一本备查。临时性奉派项目,布政司也要开具揭帖呈报巡按查对。山东、河南等省也需将分派方案向巡抚、巡按报批。

2.行政成本。及至嘉隆时期,部分税粮、物料折银征收或解纳,省级官府又想利用米麦、白银两套核算标准的折算进行财政调节,再分派核算十分繁琐,所需时间、人力、财力等行政成本甚高,也给舞弊提供了机会。隆庆四年山东布政司咨文称:省级磨算分派工作,需要“取委州县正官二三员,带领书算数十名,在省磨算分派,累月方完”,“在省员役供应,所费不下百金”;府级分派则“每属取解书手二名,工食二两,计六府一百四处,有二三百余两之费”;州县一级,则“每社人户雇募书算,暗行会敛,尤难数计,靡费诚不赀矣”。而分派之际,州县官员以受灾等理由请求负责官员、书吏改派轻仓口,“其间奸滑率多用贿求减,而积书舞弄得以上下其手”,滋弊甚多,甚至会因此造成征解愆期、税粮积逋。

3.文书。布政使司对各府行文用札付,直隶府对州县行文用帖文。下达坐派任务亦然,如弘治二年江西建昌府“额贡野味,俱奉使司札文,折收钞贯,惟活天鹅仍贡本色”。至嘉靖、隆庆时期,各地发展出很多专门服务于税粮、物料派征的新型文书,如前文提到的布政使司发给府、州县的由帖。嘉靖时广东布政司坐派税粮及军需物料,要编制“坐派钱粮文册”,“先开勘合部总,后开各府属县坐派细数”,共12本,巡按衙门和布政司各留1本,每府发1本。

二、田赋再分派核算中“一条鞭例”的确立:从坐定仓口到通融分派

伴随着财政核算基准从米粮实物向白银货币的转变,布政司的田赋再分派方式也经历了从坐定仓口、分派粮额到通融分派、调整派银率的转变。在此过程中,省级官府打破税粮项目、府县区划及坐派年度的区隔,形成了以白银为基准、对全省税粮统一核算的再分派方式,即政府内部财政管理上的“一条鞭例”,省级再分派核算不再是户部坐派核算简单的二次分解。下面分别讨论。

(一)坐定仓口与改派

在实物财政时期,布政司进行田赋再分派时,采取指定下级官府所负责起运仓口、缴纳实物种类及额度的方式,明代府州县志的田赋、税粮部分普遍存在的起运税粮仓口和米麦数量记载即是其留痕。根据需要,也会出现省内不同府州县间改派仓口(负担项目)的情况。正统元年(1436),朝廷允许派给浙江、江西、湖广、南直隶部分地区的京库米折银缴纳。由于比起实物田赋,折银的实际负担较轻,故地方官员将折银缴纳作为减轻官田负担的办法。弘治十八年巡按浙江御史车梁认为湖州府负担尤重,故将原来分派给宁波、绍兴等府的京库折银内扣拨1万余两转派湖州府,就是改派的一例。

关于仓口粮额分派的原则,目前缺乏早期的详细资料,但可从江西《正德十六年改派之由》窥见一二。虽然此时全省州县的税粮已经普遍折银征收并采取摊派核算,但布政司向州县坐派税粮仍是先派定仓口,因此反映出的坐派原则与明前期应是一致的。其坐派原则有三条:第一,“照民粮多寡,以为分派数目”。此条针对的是以实物米麦核算的税粮额,即按照黄册登载的各县实物税粮额,来决定分派给该县的各仓口实物税粮总额,后者不能超过前者。第二,“土地肥瘠,以为轻重等则”。此处所言“轻重等则”并非明初以来的“田土起科科则”,而是每石税粮派征银额。具体做法是,根据各县土地肥瘠差异,派给不同仓口和内容(本色折色等)的税粮项目。由于税粮的单位折银率会因仓口、内容差别而有高低之分,所以即便两县坐派的实物税粮总额相同,但实征总银额会有差异。布政司通过对某县“止派存留仓学米”、某县“除兑军淮南米棉布不派”等措施,在基本不改变各县坐派实物税粮总额的情况下,利用不同仓口税粮折银率差异调节各县实征总银额。随着实征总银额变化,根据实征总银额除以税粮原额得出的各县“每石税粮派征银额”也就有了差异(见表1),即轻重不同的等则。第三,“河道有无,以为起存分数”。这是根据各县交通便利程度,决定该县税粮中起运、存留的比例,如兑军米、淮安仓米不派给广昌、瑞昌、德安、大庾、上犹、崇义、于都、石城、龙南等山区县份。根据这三条原则坐派之后,全省县份的每石税粮派征银额被划分为12等(见表1)。“派征某某县为一则,每石纳银若干”的规定,其实是以官民之间赋税征收时单位税粮派银率(性质上近似税率)高低的形式,来表达省内各州县间财政负担分配的轻重关系。

表 1 正德十六年(1521) 江西十二则分类派征表

单位: 两

派征内容

每石派征银额

南昌等38县

运留全派

0.7399719

临川等4县

除南京棉布不派

0.7399719

建昌等3县

除苎布颜料不派

0.74114274

赣县等2县

除棉苎布颜料不派

0.7536868

德化等3县

除兑军淮禄料不派

0.62827644

分宜等4县

除兑军淮不派

0.55929488

广昌县

除兑军淮棉布不派

0.62126116

星子等3县

除兑军淮禄布料不派

0.61823526

永宁等3县

除兑军淮南米棉布不派

0.45402466

大庾等6县

除兑军淮南米棉布不派

0.5486984

南康等2县

除兑军淮南米棉布不派

0.55289471

瑞金等4县

止派存留仓学米

0.6

资料来源:《江西赋役纪》卷15《正德十六年改派之由》,《天一阁藏明代政书珍本丛刊》第9册,第499—503页。

当户部坐派的税粮仓口、数额、本折色形态发生变化时,或者所属府州县围绕财政负担发生异议时,布政司均会在再分派时采取改派,即通过调整坐派仓口或实物额度的方式加以应对,这是明前期实物财政下的一般操作。由于制度惯性,即便到了嘉靖末年乃至更晚时期,在田赋普遍折银征收,米麦、白银双元核算的情况下,这种改派仓口的操作仍有延续。尽管在白银和摊派核算的介入下,其结果表现已经从仓口、交纳物背后隐性的负担轻重差异,变成了单位税粮派银率高低差异,而这正是过渡期的特征。表1的江西派征则例就是这种改派操作的结果。据《江西赋役纪》卷15《改派之由》记载,嘉靖十一年至三十九年的29年间,只有5年没有改派记录,税粮改派几乎是每年省级官府都要进行的例行公务,其中有很多布政司用改变坐派仓口来调节州县负担的例子。如江西宜春、分宜、萍乡、万载四县“以粮重故累奏”,于是布政司将原来坐派给四县的吉安、安福二仓米改派宜黄、乐安、永宁三县,并将原来坐派给宜黄、乐安、永宁三县的京库苎布改派四县,因为京库苎布属于轻仓口税项。又如嘉靖二十一年,“峡江县奏复原分新淦县民粮内沙塞米贰千伍百伍拾陆石柒斗玖升肆合玖勺,改京库折银,峡江原坐重则移南昌等伍拾贰州县加派。”

(二)以银为核算基准的通融分派与“一条鞭例”

伴随着白银在坐派、核算、征收、解纳各环节使用的扩大,省级税粮核算的基准逐渐由米麦向白银转移,并且打破原来仓口粮额坐派中府州县地域界限和税粮项目界限,嘉隆以降逐渐形成了全省通盘计算的“一条鞭例”,甚至突破了中央各部粮料坐派年度界限,按照自己核定的常年定额向下级官府和编户派征,并通过在不同年度间调剂余缺来应对坐派变化。

这一变化是在下面两个背景下发生的。一方面,随着时间推移,各地的夏税、秋粮额变动幅度缩小,户部坐派给各布政司、直隶府州的仓口与实物粮额也渐趋稳定。另一方面,随着赋役改革推行,地方上田赋已经普遍折银征收,并且进行了以“加总-摊派”为特征的赋役核算改革,根据单位米麦派银率向百姓征收税粮银。例如,嘉靖二十九年分派税粮时,山东布政司“查算上年各属起运小麦,每石濮州起至七钱五分一厘三毫,其余州县五钱上下者有之,四钱、三钱上下者有之,甚至莒州止起二钱一分九厘零”。这说明当时山东全省已经完成摊派核算改革,且摊派率为省级官府所掌握。在以上两方面共同作用下,实物税粮额扮演起摊派对象的角色,而非实际税额,并呈现出原额化(固定化)倾向。在这种情况下,单位税粮派银率也取代田赋仓口及实物粮额,成为布政使司考虑各州县负担轻重时的主要参考。

于是,当户部坐派勘合中的税粮折银额发生变动时,布政司的应对方式逐渐从通过改派仓口、调整实物粮额分配来调整各州县实征银额,变为抛开仓口和粮额,直接对各州县的单位税粮派银率进行调节。比如嘉靖二十九年山东面对坐派夏税银增加时制定的应对方案,就是布政司直接对各州县单位税粮派银率的尾数进行微调,“颇过素轻者,益其厘毫而成分;偏重疲累者,去其厘毫而分止;丰疲相悬者,量为加减一二分”,如“每麦一石,濮州原七钱六分一厘三毫,删去一分一厘三毫”。只要确保最后全省税粮征银总额足以支付户部坐派数目即可,不再刻意追求州县的实征银额必须等于坐派各仓口粮额与其各自折银率相乘所得汇总银额。

与前文嘉靖时期江西的情况相比,虽然最终结果都体现在各州县单位税粮派银率的调整上,但是具体操作方式不同。江西的调整方式是通过改派仓口,利用不同仓口税粮折银率差异影响不同州县实征银额差异,进而据此调整单位税粮派银率。而山东则是抛开仓口,省略改派措施,直接对各州县的单位税粮派征率加以调整,只要全省合计达到户部坐派银额即可。这意味着省级再分派核算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打破实物基准会计下仓口税粮与州县的严格对应关系,而以省为单位、以银为基准进行通盘计算。因此,与前述江西分配仓口的三条原则不同,此时再分派的核算原则已经变为“通计以足坐数,删其畸零,以杜弊端,酌量增损,少为通变”。

嘉靖四十一年山东的税粮坐派鲜明体现了这种新型再分派核算的特点。《山东经会录》载:

邹平等县知县张中复等呈,(嘉靖)四十一年夏税起运该银贰拾三万陆百肆两捌分陆厘贰毫壹丝,较比四十年加银壹拾玖两玖钱玖分,欲照上年均加,概省通融,每石止加三丝二忽,似为琐碎不便。惟单县原坐仓口与今部坐加减不同,比之上年加银一十九两九钱九分,待分派秋粮,将该县起运粮银,照数兑减,似亦适均。四十一年秋粮起运该银一百二万八千六百三十一两一钱二厘二毫,比四十年减银八千七百四十两五钱八分四厘九毫,内除抵减夏税加与单县十九两九钱九分外,仍减八千七百二十两五钱九分四厘九毫。及查该年马草起运银一十六万一千六百五十五两八钱四分五厘,比四十年加银七千二百二十四两五厘,惟照今年粮价减八千七百余两,草价加七千二百余两,相应互相抵兑,仍合上年一条鞭例,尚减一千四百九十六两五钱八分九厘九毫。议将上等二十四州县供秋粮起运三十四万二千三百六十石,每石减银七毫,章丘县减二十一两七钱,历城县减十四两八钱四分。……中等四十二州县共秋粮起运伍拾肆万玖百石,每石减银壹厘壹毫。……下等三十八州县共秋粮起运肆拾肆万柒千陆百石,每石减壹厘肆毫柒丝玖忽。……以足部减之数。

这段史料透露出以下几点信息。首先,户部坐派的起运夏税银额发生变动后,官员们考虑再分派方案时,不再循着发生变动的仓口及额度去思考如何调整,而是以全省为范围,将全省新增起运银额摊派到全省夏税粮额上(“均加”),计算出单位税粮征银率的变动幅度(“每石只加三丝二忽”)。可见此时虽然各州县被分派的仓口及实物粮额依然存在并载于地方志,但银额核算才是本质,实物粮额仅扮演一个摊派对象的角色。其次,在因过于琐碎而决定不采取“均加”方案后,先选取单县加派,待到秋粮坐派时再予以扣除。而且夏税、秋粮、马草三项银额合并计算,得出年度总银额的实际变动(减1496两有余),再区分州县等级,分别降低其单位税粮派银率。这种账面操作意味着州县实征、起解银额调整与该县坐派仓口税粮折银额变动并无计算上的直接关系,而只是从全省层面通盘考虑、调整的结果。

这种做法,当时称为“通融分派”,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在户部看来完全不同的税粮项目(夏税、秋粮、马草等)相互通融计算,不同税目的实征银额增减可“互相抵兑”;二是不同府州县相互通融计算,而不必考虑根据户部规定折银率算出的各州县坐派仓口税粮的折银额。这说明当时省级财政再分派核算管理,以省为单位,以银为计算标准,进行“全省一盘棋”地通盘计算安排。由于户部坐派银额变动而发生的“加银”“减银”,构成了布政司调整府州县实际负担的契机和工具。所以在“足原额银两坐数”的前提下,布政司“量州县丰疲损益”,调整各州县单位税粮派银率,有时无论全省坐派总银额增减,上等州县的征银率一概增加,而下等州县征银率一概减少。

循着这一逻辑,省级税粮核算进一步跨越了各部坐派年度的界限。因为从一段较长时期来看,年度坐派银额增减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通过不同年度间调剂余缺抹平。如山东自嘉靖四十年至隆庆四年的10年间,“部单坐到夏秋二粮,止共增银柒千贰百柒拾余两,减银则共壹万贰千伍百余两,以十年而推之,以后年分概可知矣。若以所减酌补所增之数,大约多寡本不相悬。”故此,隆庆五年,山东官员决定“自隆庆五年为始,不拘部单增减,以后俱以隆庆四年无有灾伤分定仓口为则”,这其实就是地方财政核算定额化。

上述做法,就是政府内部粮料坐派上的“一条鞭例”,它与过去条鞭法研究关注的官民之间赋役合并编派、合并征收相辅相成,使条鞭法不仅是赋役改革,而且还是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这种再分派核算方式,一方面扩大了省级官府相对户部的自主调节空间,另一方面意味着布政司可以直接确定、调整州县单位税粮派银率,以省为范围通盘核算,弱化了府的财政职能而扩大了自身权力,反映了省内财政管理集中化的趋势。以银为基准的核算体系逐渐扩展为唯一有实际意义的核算体系。及至万历末加派辽饷时,朝廷已经明确要求“照银加派”“从银起派”了。

三、米银双元核算标准与再分派核算中的自主空间

“通融分派”使省以下再分派有了与户部对省坐派不同的逻辑,不再是简单的逐层分解。在此过程中,省级官府利用米麦、白银双元核算标准,为自己营造出一定自主调节空间。下面围绕省级官府如何应对户部坐派的本折色形态变化,以及如何运用存留米作为机动财源这两个问题,进一步举例说明。

(一)地方折银与朝廷折银

明中期,朝廷坐派的很多税粮、物料项目仍要求上纳实物本色,但是地方官府往往自定折价,向百姓征银,然后把相应银额交给解户或胥吏去购买本色,再到仓库上纳。这一方面形成了一套中央不掌握的货币收支核算信息,另一方面,当中央坐派粮料的本折色形态改变时,这套地方性核算也需做出应对。下面以江西为例讨论省级官府在再分派核算中,如何运用米麦、白银折算,来应对此类“征银买本色上纳”税粮的户部坐派变化的。

“征银买本色上纳”情况在嘉靖时期的江西是普遍性、制度性的。嘉靖十七年,江西巡抚胡岳曾调整全省税粮坐派,笔者综合《江西赋役纪》和嘉靖《江西省大志》记载将其调整结果制成表2。

表 2 江西省嘉靖十七年税粮派则表

等则

理由

派征项目

《江西省大志》派则

《江西赋役纪》派则

每石纳本色正耗米(石)

每石纳银(两)

每石征银(两)

一则

南昌等48县

粮多又滨江

起运兑军米、淮安仓米、南京仓米、京库折银米、颜料、棉布、王府禄米、存留仓米

1.0144592

0.2291588

0.71752914

二则

宜春等4县

粮科重

起运南京仓米、京库苎布

0.30169468

0.3397394

0.47582304

三则

德化等3县

虽滨江而粮故寡

淮安仓米、南京仓米、京库棉布、折银米、存留仓米、学米

0.56813229

0.33639584

0.6015291

四则

广昌等4县

阻山;虽滨江而粮寡

南京仓米、京库颜料、棉布、折银米、王府禄米、存留仓米、学米

0.38689258

0.40854068

0.58305408

五则

宜黄等3县

阻山

京库折银米、棉布、颜料、王府禄米、存留仓米

 

0.52062956

0.52062956

六则

大庾等8县

阻山且粮寡

京库折银米、王府禄米、存留仓米、学米

 

0.60062436

0.60062436

七则

瑞金等4县

粮寡

存留仓米、学米

 

0.6

0.6

资料来源:《江西赋役纪》卷15《嘉靖拾柒年改派之由》,《天一阁藏明代政书珍本丛刊》第9册,第507—510页;嘉靖《江西省大志》卷1《赋书》,《原国立北平图书馆甲库善本丛书》第358册,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3年版,第1453—1454页。

由表2可见,不派本色米的第五、六、七则县份,《江西省大志》和《江西赋役纪》记载的派则是一致的。但是坐派了兑军、淮安仓和南京仓这三项本色的第一至四则县份,《江西省大志》的派则包括米、银两部分,而《江西赋役纪》的派则只以银为单位,且《江西赋役纪》的派银率高于《江西省大志》的派银率。原因就是,户部坐派的本色项目,在地方官府那里实际已经折银征收,然后用银买本色解纳上仓;《江西赋役纪》记载的派则是州县向编户实际征银时的派征率,而《江西省大志》反映的则是根据户部坐派任务算出的制度上的派征率。全省74县中仅15县不涉及征银买本色事务。

那么,户部坐派税粮本折色形态变化时,布政司是如何应对的呢?嘉靖二十三年,江西布政司接到户部公文,“于南京仓本色米内摘肆万伍千石改派新例折色,每石折银伍钱”,即将坐派给江西的南京仓本色米中的45000石改为折色,按照每石0.5两标准折银征收解纳。布政司的核算结果是“视本色减银共壹万肆千捌百伍拾两”。为何坐派形态由本色改为折色后反而“减银”了呢?唯一可能的解释就是,在改派之前,虽然户部坐派的是本色,但地方官府实际上向百姓折银征收。在没有中央明定折银率的情况下,地方官府出于多种理由(如需要纳入本色税粮的运输成本,预留机动空间,抑或借机征敛),所定折银率较高。而户部改派折色之后,地方政府需按户部规定的折银率征解。自江西地方官府立场看来,他们要征收的银额自然是坐派折色时比坐派本色时少了。反之亦然,如次年,“南京新例折色米肆万伍千石,改派本色”,布政司于是“每石增银三钱三分”。

省级官府通过在再分派核算中调整地方自定的米、银折算比率,来应对户部坐派本折色变化带来的影响。米、银两种核算标准并存,给地方官府扩大财税行政的自主操作空间提供了方便。

(二)作为机动财源的存留米核算

户部坐派勘合并不规定存留税粮的具体支用,而存留粮额一般远多于俸廪等计划内支出额,因此余下的存留税粮在地方财政运作中具有机动财源的职能。而这一职能的实现又是以白银为中介的,即地方官府先将存留米折银征收,然后用银去应对各类任务。下面举两类粮料再分派中使用存留米的常见形式。

第一,在存留仓米中坐派新增的俸米、藩王王府禄米。由于俸禄米折银率高,所以存留米改派俸粮、禄米时,需增加改派米的折银额。如嘉靖十四年,江西“各府禄米增叁千叁百贰拾石,于存留仓米内改派,每石加银贰钱”。嘉靖二十三年,江西布、按、都“三司俸粮增壹千伍百叁拾伍石捌斗肆升,于南昌等陆拾柒州县存留仓米内均派,每石增银贰钱,解司支给”。

第二,存留秋粮米改折物料,这将其机动财源性质表现得最为明显。当中央紧急坐派物料时,布政司可将州县存留米扣除必须支给本县官吏、孤老、狱囚人等的开支外,“余米征银解司”,用于购买物料。

颜料是朝廷较早明确可在存留粮中折征的物料。正统十一年,皇帝降旨,鉴于百姓买办颜料困难,命户部将朝廷所需颜料坐派出产地方,由布政司“每年于存留粮内,照依彼处时值,从公估计折征……管解户部,送该库交纳”。下面以嘉靖时期山东的情况为例,分析其再分派核算情况。

嘉靖中后期,坐派颜料已经不需要山东布政司购买本色解纳,只需要“遵照今定京估价值,派行所属,征银解部”,即将户部坐派的本色颜料按照京估价格折算为颜料银额,然后按照“每银肆钱,折米壹石”的比例,将颜料银额折算为米额,在部分府州县的存留米内坐派。折算流程为:颜料额→(京估)→颜料银额→(颜料银每4钱折算为米1石)→颜料米额。征收时,对被坐派为颜料米的存留米按照每石4钱的比率折银征收解布政司,汇总后解户部。

由此可见,只要中央坐派本色颜料的种类、数额或京估价格发生变动,颜料银额就会变动。面对变动的颜料银,布政司就有了多种财政操作的选择空间,下面举两个例子。

第一种做法,当颜料银额减少时,布政司仍要求照前征收,而将剩余银额解布政司库贮存备用。比如嘉靖三十一年山东坐派甲字库、丁字库颜料折合价银11090.88两(折米27726.7石),三十二年改定京估,照新京估算得颜料价银7484.21两(折米18710.525石),照三十一年少了3606.47两(折米9016.175石)。但布政司并未将这减少的银额“通还原仓”,而是以“恐后京估不同,临期难处”为由,要求除了派征颜料的18710.525石存留米须按照每石4钱比率折银征收并解布政司库外,剩下并未被派征颜料的“余剩米”9016.175石,“每石仍照例折银肆钱”,“将前派银两解司,听候时估不足之数”。

第二种做法,当颜料银额减少时,不减少被坐派颜料的存留米额,但是减少每石折银率,以减轻民众负担。比如嘉靖三十三年坐派颜料折合价银为4196.5615两,布政司将其摊派到旧派颜料米额(27726.7石)上,得出新的米、银折算比例——每石折银0.15136两,然后照此比例计算,则“仅足今年坐到颜料之数”,没有剩余米。易言之,百姓减少了6894两的赋税。

以上两种都是存留米中坐派颜料米额不变的情况下的做法,此外,也会通过改派存留仓米和颜料米、调整折银率的方式应对坐派颜料米额的增减变化。以嘉靖中期江西的颜料坐派为例,嘉靖十四年“又增颜料米叁千柒百柒拾贰石肆斗贰升捌合,以原有颜料县分存留仓米改派,每石减银壹钱”,将一般存留米改派为颜料米,同时降低单位折银率。反之,如嘉靖二十年,“京库颜料减米壹千玖百肆拾石伍斗肆升叁合伍勺,仍入原派县分存留仓米额内,每石增银壹钱。”

无论哪种做法,都是布政司利用米麦、白银两种核算标准的折算,在确保基于米麦、白银的两套账面计算合理性的同时,利用存留粮的改派和折银觅得一定自主调节空间,来方便自己的财政运作。

四、“本年不论坐单”:坐派勘合角色的变化与地方定额化

在前述情况下,各部坐派勘合在省级财政运作上的角色也发生着变化。原来每年省级官府奉到勘合后进行再分派的原因,是“部单粮数仓口折价,岁有增减,必须逐年一次分派,方可均平”。但一方面,如前所言,至隆庆前后,坐派银额虽然每年不同,但从较长一段时期来看,年度增减则可在一定程度上抹平。另一方面,省级官府财政职能日渐复杂,已远超上传下达。省级核算包含了大量中央各部坐派以外的内容,举其大者有三:第一,中央坐派本色,而地方官府折银征收后,买本色上纳。第二,坐派粮料项目的脚价、火耗等附加性费用。各部坐派勘合中开列的粮、料实物额及据其折银率算出的折银额,基本都是入库数额,并不包括解运、熔铸等的过程成本。但这些成本是承担征解责任的地方官府必须考虑的,所以省级核算包含了这部分信息。第三,独立或隐含于粮料征解办纳中的徭役。由此形成的财富给省级官府提供了一定自主调节空间,增强了地方官府的机动能力。这些核算信息虽与中央坐派密切相关或随着赋役改革变得密切相关,却又在中央坐派之外。省级税粮、物料再分派成为与中央坐派有联系但又不同的另一套核算体系。在此情形下,坐派勘合的首要角色不再是省内对府州县分派任务和对百姓征收的唯一依据,而是在钱粮汇解到布政司后,进一步分头解运京边仓库的依据。它与同年度省内再分派核算的联系不再紧密。

导致勘合在省级再分派核算中角色发生转变的直接原因,是每年户部下达勘合与州县征收赋税之间的时间差,造成了征收拖延或朦胧模糊的弊端。伴随着赋役折银和条鞭法施行,钱粮征收与作物收成不再直接相关,一年之内分限征收,如河南州县少则两限,多则十限,“开征之期,多在正二月”。而本应作为确定课征总额的依据之一,即户部勘合坐单,于八九月间才发出。本来每年州县开征钱粮时,应告知百姓全县应派钱粮总额、每亩征银率。但实际情况却是“今州县自春而夏,钱粮已征大半,而尚称为约征,不以应征额数榜示小民”,即在没有张榜公布应征额数情况下,先以某一地方标准(一般而言是上年旧例)进行“约征”。在上级看来,这种缺乏公开性的约征显然隐藏着弊端。而州县官府也有说辞,就是“坐单未至”。

解决方案就是以银为基准的地方定额化,根据往年情况计算出常年税额,据此预征。用不同年份间通融调剂、多寡相抵的办法应对坐派内容变动。这不但避免了等奉到勘合再派征导致延误的风险,而且减少了每年计算分派的行政成本和作弊机会。这一思想可以追溯到弘治时,如吴一贯巡按浙江进行上供物料改革,就提出坐派物料“各年虽有多寡不同,然截长补短,则皆不甚相远。因往推来,尽可着为定数”。他将过去三年“南北两京各部并本司派过物料起数通行算计”,得出常年料价数额。嘉靖末年以降,伴随着地方赋役改革,制定常年征收定额更为普遍。例如,隆庆五年山东布政司以过去十年实际收支为参照,编制《山东经会录》作为常年征收额度依据,规定“本司奉到部单,即行府转行各该州县,查照则例,依限及时征收起解,再不必逐年委官分派”。万历时期的河南,为杜绝约征弊端,河南大梁分守道建议每年不必等候坐单,可按照上年数额作为当年征收定额,明示小民,进行派征。而在接到勘合后,可在官府内部进行调整,不影响对百姓征收。具体说来,就是先使今年坐单内各款项数目增减互抵。若事先征多了,“抵之有余”则存库,等下年再减少对百姓的派征;若事先征少了,“抵之尚不足,亦先借缓解色头解完,俟下年派补,春季抵还”,即先挪用不急需的支出来完成解运,等第二年再抵还挪用支出。这种“本年不论坐单,概不加减,直至下年方加减,以抵上年多寡之数”的办法,正是前述通融分派。

五、结语

本文通过若干实例,阐明了明代省级官府对中央分配财政任务再分派的计算操作方式及其在明中叶米银双元核算标准下的变化。这些变化说明,即便是完成中央下达的财政任务,省级官府也并非只能简单被动地接受,而是利用双元核算标准,创造出一定自主调节空间,构成了省、部间财政核算信息差异的一个原因。这与自下而上扩展的赋役改革等变化一起,共同促进了省级财政核算的完善,推动了省级财政经制册籍的纂修。

省级官府在处理自上而下的财政负担分派中,通过改变核算方式形成的自主空间,主要是为了应对年度坐派差异,减少对地方的扰动,解决日常财务行政中的问题。单就这一个操作环节而言,只是一种边际上的调整,其腾挪空间并不太大。但是,打破各类区隔、在全省范围内对财政征调任务进行“通融分派”的思路在日常操作中被广泛接受,让同时代其他一些采取同样思路、解决更为棘手财政问题的方法更容易施行。最为突出的表现,就是省一级挪移出纳的普遍化,而在筹措军费中进一步制度化。随着田赋、物料折银,其解运路径也发生了变化,从州县直接向指定的仓库起解改为先将白银层层上解到布政司,由布政司汇总后再向不同仓库分头解运。布政司成为完成解运的关键一环,布政司库也成为一个拥有储备、中转暂存功能,且具有相当规模的银库。在这种情况下,总督、巡抚、巡按、布政司就有机会根据需要(如事务的缓急程度、解纳责任的轻重),打破州县解到钱粮与特定仓库的对口供给关系,调整起解的先后次序,甚至跨越年度,在不同款项支出间进行挪移。对抚按官和布政司而言,向下分派任务时的“通融”与将汇集的财赋对外解纳时彼此“挪移”具有相通的逻辑,都是通盘考虑全省的白银收支。

而嘉靖以降筹措军饷、供应藩王等给总督、巡抚、巡按造成的财政压力,则促使他们打破省内府州县的区划界限、各类赋役的名目差别,甚至打破布政司、按察司、运司、市舶司等收入归属机构界限,从各类税项对应的支出中裁减扣除资金,凑齐军费等紧急支出。这种整合省内各地、各类财源,通盘考虑筹措资金的做法,固然是财政压力下的自然选择,但也可以认为是前述日常财务行政中“概省通融”的核算和调拨操作思路的极致发展。

这些变化共同凸显了财政管理上省一级的地位,让我们更清楚地认识到一条鞭法不仅改变了官民之间的赋役关系,更改变了官府内部的财政管理关系。但上述省级财政职能的增强,一定程度上自主调节空间的产生,不能理解为省级政府相对中央政府的分权。在政治架构上,六部是职能部门,省级官府是属地管理部门,二者都是皇帝的臂膊。省相对部的自主空间,并不意味着对中央集权的挑战。相反,恰是明代巡抚、巡按推动的省级财政职能强化和省内财政管理集中化,为清朝确立以“部-省”为主轴的财政集中管理体制奠定了基础。

黄仁宇虽然指出明朝中期由于白银使用增多,财力集中于省一级成为可能,省级财政职能增强,省级官员被迫组织防务也有助于加强省级财权,但他的整体判断仍是财政管理上明代政府的中层机构缺乏后勤能力,“中央集权控制之下的分散管理”没有改变。但如果我们将16世纪省级财政地位凸显放在明初到清初长期演变脉络下来看,就应该做出更积极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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