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购买二手货车被法院查扣,法官:前车主发生事故拒不赔偿

日前,山东男子刘杰向红星新闻记者反映,其去年购买的一辆挂靠在郯城广顺物流公司的二手大货车,今年6月15日正在运货时突然遭到法院查扣。车辆被查扣后他才知道,原来自己买到的二手大货车曾发生过交通事故致人伤残。受害人没有得到原车主的赔偿,于是申请了车辆保全和查封。刘杰购买车辆时,正是车辆被查封期间。目前,刘杰已向查扣车辆的郯城县人民法院反映此事,事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红星新闻记者联系到负责查扣车辆的法官,其表示,这辆车查封时间2023年4月份才到期。因为原车主李某和物流公司隐瞒了车辆出过事故和被查封的事实,同时刘杰并没有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买车,在该案中刘杰应为善意第三人。当时法院向公司送达了车辆查封通知,李某与公司在2022年6月就将车变卖,这属于对车辆的无权处分。刘杰有向李某和企业追偿的权利。

男子凑钱买二手货车遭法院查扣

竟因前车主造成交通事故拒不赔偿

刘杰是山东菏泽人,1994年出生。2022年6月,他通过某短视频平台上的中介,了解到郯城广顺物流公司有挂靠的二手大货车出售。为了有个生计,刘杰东拼西凑拿出18万购车款,买下这辆出售的大货车。车辆买下后,继续挂靠在郯城广顺物流公司,也没有办理车辆过户,大货车仍然登记在这家公司。只是公司变更了挂靠协议,将挂靠协议从原车主变为刘杰。随后,这辆大货车便成了刘杰的家庭收入来源。

↑刘杰购买的车辆

今年6月15日,车辆正在山东菏泽郓城运输货物,突然遭到郯城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查扣。

刘杰非常不解,直到法院工作人员拿出一份该法院作出的落款时间为2023年6月13日的《执行裁定书》和一份该法院2022年2月7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刘杰才知道,原来这辆大货车原车主李某2021年3月23日驾驶这辆重型自卸卡车,在郯城发生交通事故与行人冯某发生碰撞,导致冯某伤残,交警认定李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冯某及亲属起诉李某及广顺运输公司赔偿66万余元,包含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李某驾驶的车辆登记所有人为郯城广顺物流公司。法院认定该事故中,除去交强险限额赔偿了19.8万元,剩余45万余元赔偿费用由一家负责统筹的运输公司在统筹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李某与郯城广顺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查扣车辆时携带的执行裁定书

受害人冯某的亲属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事故发生后,他们就申请了车辆保全,该案判决以后又申请法院将车辆查封。随后,李某迟迟没有支付赔偿费用,去年8月向郯城县人民法院申请了立案执行。随后核实到,这辆查封的车辆被李某私自出售,就向法院进行了反映。今年6月13日,郯城县人民法院向郯城广顺物流公司送达扣押车辆的裁定书。6月15日,车辆被法院实际查扣。

事发后,刘杰感到非常无助,为什么自己凑钱买的车被查扣?刘杰说,当时买车时他向中介、运输公司和原车主李某确认了车辆没有问题,没有发生过事故才购买的,而且买车的价格也不低。购买车辆时没有签其他合同,只是在郯城广顺物流公司变更了挂靠协议。刘杰说,除了挂靠协议上约定的经营管理、保险、报废、过户等事项,他还补充了车辆此前发生的事故与其没有关系的约定,然后才签了字。但自己没有保存这份挂靠协议,只有公司保存了。

不过事发后,郯城广顺物流公司称公司经营人员发生了变化,已经找不到挂靠协议。刘杰称自己只有给李某的转账记录和给中介的定金、给公司交的汽车保险,来证明自己确实买了车。

法官:

车辆买卖发生在法院查封期间

前车主和公司是无权处分

目前,刘杰已经向郯城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同时,刘杰认为自己在购车过程中,被隐瞒的车辆发生过事故并被查扣的事实,他向郯城县公安局南关派出所报警,派出所民警为其做了笔录。

↑刘杰填写的执行异议案件审查登记表

6月26日到27日,红星新闻记者多次联系郯城广顺物流公司了解相关情况,但该公司负责人始终不接电话。

记者联系到负责查扣车辆的法官,其表示,这辆车查封时间2023年4月份才到期,因为李某和物流公司隐瞒了车辆出过事故和被查封的事实,同时刘杰并没有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买车,在该案中刘杰应为善意第三人。当时法院向公司送达了车辆查封通知,李某与公司在2022年6月就将车变卖,这属于对车辆的无权处分。刘杰有向李某和企业追偿的权利。

随后,记者多次拨打郯城县公安局南关派出所电话询问案件下一步进展,但工作人员未透露相关情况。同时记者也多次拨打李某电话,但无人接听。

律师:

原车主和企业

在查封期内变卖车辆或构成犯罪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表示,法院查扣只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形式审查。由于车辆在公司名下登记,在没有真正权利人主张自己对车辆享有所有权之前,法院可以将车辆列为执行标的。由于车辆的所有权转移采取交付主义,所以即使没有办理登记,刘杰也是车辆的所有权人。他可以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停止法院对车辆的进一步执行。

刘杰没有保存挂靠协议,也没有其他合同证明刘杰买下了车辆,目前他能拿出的只有购车的转账记录、定金转账记录和车辆保险转账记录。对此,付建表示,机动车的所有权转移以交付为准,刘杰可以以自己实际使用车辆并交付款项,证明自己对车辆享有所有权。

北京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董世盼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

对于原车主和运输公司的行为,付建表示,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不能再按照一般车辆的价格进行售卖,因此运输公司和原车主利用刘杰不知情,卖给他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构成民法典规定的欺诈。

董世盼也表示,在这起事件中,运输公司和原车主涉嫌构成民事欺诈,因为没有向买车人如实陈述存在的交通事故。如果有相应证据,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买卖行为。同时,在查封有效期内变卖车辆,可能涉嫌构成拒执罪。

付建还称,对于已经被查封的车辆,公司和原车主不能正常行使所有权,不能将车辆私自卖出,公司和原车主卖车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红星新闻首席记者 吴阳 北京报道

编辑 彭疆 责任编辑 魏孔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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