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间3月4日晚,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发布CAS仲裁报告,对“孙杨案”判决的相关依据进行了解释。其中,孙杨就检测人员资质所提出的疑问也得到了回应。
首先,除了国际泳联(FINA)给国际兴奋剂检查管理公司(IDTM)提供的通用授权信函之外,IDTM的样本检测人员还需要提供专门的、有关个人的授权信函吗?
与这一问题有关的主要是国际反兴奋剂组织(WADA)《检测与调查国际准则(ISTI)》的5.3.3条例:样本收集人员应持有由样本收集部门机构提供的官方文件(比如一份来自检查机构的授权信函),以证明他们有资格从运动员身上收集样本。DCO还应携带包含他们姓名和照片信息的补充身份证明(即,来自样本收集机构的身份卡、驾驶执照、健康卡、护照及其他类似的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失效时间也应被提供。
孙杨方认为,除了通用授权信函外,兴奋剂检查官(DCO)、血样采集助理(BCA)和陪同人员(DCA)还应该各自提供有关这次样本采集的单独授权信函。
但CAS仲裁小组认为:
根据ISTI5.3.3条例,FINA给IDTM提供的授权证明,再加上DCO个人的身份证明,就已经足够。光是从5.3.3条例,无法解读出检测人员提供单独授权信函的必要性。孙杨方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说明,在他以往所接受的多次反兴奋剂检测中,检测人员提供了单独授权信函。此外,孙杨此前接受过一次本案涉及的DCO所进行的兴奋剂检测,而他没有提交证据说明,在那一次的检测中,她拿出了单独授权信函。
根据WADA标准与协调部副主任Stuart Kemp所提供的一份书面声明,从2012年到2019年,孙杨提供了由11家不同检测机构所采集的180份样本。关于采样前向运动员提供的相关证明,每家检测机构都有不同的规定。提供有关每一位检测人员的授权证明或许是WADA“尿样和血样采集指南”中所推荐的最佳做法,但这并不是硬性规定。
像中国反兴奋剂组织(CHINADA)这样的样本采集机构或许会在很多时候根据WADA的“指南”,向运动员提供单独授权信函,但这不是ISTI所要求的必要举措。韩照岐和程浩在书面声明中所阐述的CHINADA的相关规定,并不是IDTM所必须遵守的。
FINA还提供了从WADA的“反兴奋剂行政和管理系统”中获取的证据,相关证据显示,FINA委托了IDTM在2018年3月29日至9月30日期间在中国对孙杨进行一次检查,并在其中提到了DCO的名字。这也可以证明,2018年9月4日的那次样本采集任务是符合规定的。
根据来自IDTM的Neal Soderstrom的说法,过去的六年里,IDTM公司所进行的样本采集一直遵从的是同一套规定,而“检测人员向运动员提供个人授权证明”从来就不是规定的一部分。Soderstrom和IDTM雇员Popa还作证说,FINA一直都了解IDTM的规定,但从未提出不满。
孙杨方指出,2012年至今,IDTM对他进行的其他59次赛外检测中,检测人员都向他出示了“文件与证书”,但他却没有回应仲裁小组关于“在以往的哪一次检测中,检测人员提供了单独授权证明”的问题。巴震表示许多次孙杨在接受反兴奋剂检测时他都在场,但他却想不起来由IDTM所进行的60次检测中的任何一次。仲裁小组察觉到,巴震在提供证词时闪烁其词,没能够充分证明IDTM检测人员在2018年9月4日所进行的这次检测中,所出示的证件与以往有任何不同。
如果孙杨方提出的说法是对的,那么IDTM过去所采集的上万份样本,都将有可能由于检测人员没有提供单独授权信函而失去有效性。但孙杨方并没有就如何避免出现样本失效的情况提出任何有建设性的意见。
综上所述,仲裁小组不同意孙杨方所提出的,检测人员应该携带并向他提供单独授权信函的说法。
孙杨方又根据ISTI5.3.3中的“他们”一词指出,DCO、BCA和DCA每个人都应该各自持有上附个人姓名、由样本收集部门机构提供的官方文件,以证明他们有资格从运动员身上收集样本。
对此,仲裁小组认为,要求DCO、BCA和DCA每个人在参加检测任务时,都持有向个人发放的授权证明,是没有根据的。WADA“反兴奋剂行政和管理系统”中关于这次任务的相关信息中,并没有特别提到DCA和BCA。
DCO自己对DCA和BCA进行了培训,而通过共同签署一份“保密声明”,这样的培训具备了效力。在这份声明中,DCO承认自己对DCA和BCA进行了培训,而DCA和BCA则承认他们接受了培训。这份声明目前还被保留在IDTM的记录里。仲裁小组认为,只要检测人员签署了可以证明他们遵守了ISTI有关要求的“保密声明”,IDTM将BCA和DCA的任命权下放给DCO就是合规的。。
WADA的“指南”中确实指出,检测机关最好是向BCA和DCA也专门发放授权,但正如来自WADA、从2009年起就在ISTI起草团队的Kemp所认可的那样,这并不是ISTI的一条正式规定。将对BCA和DCA的授权权力下放给DCO,是一种习惯做法。因为每天全世界范围内都有大量的检测需要进行,事先知道检测团队由谁组成、要去检测哪一位运动员,几乎是不可能的。
Kemp还表示,BCA和DCA只需要通用信函来证明资质的原因还在于,他们所起到的作用是相当有限的。至于ISTI条例5.3.3中用到的“他们”,Kemp的结论是,这指代的是检测人员团队这一整体,而不是个人。仲裁小组认为这样的结论是合理的,因为如果像孙杨所提出的那样,“他们”指的是检测人员中的每一个个体,ISTI的起草人员完全可以采用和WADA“指南”中一样清晰的措辞。
综上,仲裁小组认定,DCO、DCA和BCA并不需要每个人都持有一份上附个人姓名的授权信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