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网山东(报料微博@凤凰网山东)日前获悉,3月17日,山东银保监局官网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淄银保监罚决字〔2023〕22号、23号、24号),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财险淄博中支”)因存在未及时为个人代理人进行执业登记、未严格使用经备案的保险费率,被中国银保监会淄博监管分局共计罚款13万元。同时,2名相关责任人被处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1.5万元。处罚决定日期为2023年3月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淄银保监罚决字〔2023〕22号显示,2021年9月14日,永安财险淄博中支为韩某某进行执业登记,2021年9月8日,韩某某签单六笔业务。2021年10月20日,永安财险淄博中支为刁某某进行执业登记,2021年10月19日,刁某某签单两笔业务。
中国银保监会淄博监管分局认为,上述未及时为个人代理人进行执业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中国银保监会淄博监管分局决定责令永安财险淄博中支改正,给予警告并罚款1万元。
同时,永安财险淄博中支业务管理部员工孙雯妲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被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此外,行政处罚书表明,永安财险淄博中支还存在未严格使用经备案的保险费率的行为,具体如下:
2021年3月20日,投保人烟台某有限公司在永安财险淄博中支为被保险人青岛某有限公司投保起重机械设备综合保险,起保日期2021年3月21日,终保日期2022年3月20日,涉及保费31940元。永安财险淄博中支在实际确定费率过程中,未具体测算主险和附加险费率,2个附加险的实际费率均低于条款设定的最低费率。
经查,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中国银保监会淄博监管分局决定责令永安财险淄博中支改正,罚款12万元。永安财险淄博中支业务管理部员工张晓利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被警告并处罚款1.5万元。
(凤凰网山东 能子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