兜兜转转13年,南阳中院再审“鄂豫争地”

“鄂豫争地”案兜兜转转13年,迎来新进展。4月12日,上游新闻记者从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罗锋处获悉,4月10日,河南省南阳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焦点是:案涉土地权属是否清晰?

湖北省老河口市破产商人王伟认为,案涉土地在湖北省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在他获得的采矿许可证范围内,他没有侵权;河南省淅川县香花镇乔庄村原主任王义安认为,案涉土地是该村的实际控制地,所有权和使用权都归该村,王伟侵权。

上游新闻此前刊发的《鄂豫争地十年:亿万富翁破产靠借钱买社保》报道显示,横跨鄂豫两省的丹江口水库东南方向,有一座延绵数公里的煤窑沟山,山上蕴藏着大量的炭质页岩石,可用作水泥生产原料。煤窑沟山的那块位于两省边界的100米左右露天矿山,到底属河南还是属湖北,两地官方、涉事双方各持己见。

▲2010年,河南淅川县国土资源局发布文件称,襄阳市国土资源局违规颁发采矿许可证。图片来源/上游新闻记者 苏笃摄

▲2010年,河南淅川县国土资源局发布文件称,襄阳市国土资源局违规颁发采矿许可证。图片来源/上游新闻记者 苏笃摄

证据显示,2006年1月,湖北省襄阳市原国土资源局给王伟颁发采矿许可证,王伟获煤窑沟山0.1136平方公里的采矿权。2010年,矿长温新华因纠纷与王伟反目后,转投河南淅川县乔庄村村委会,村委会一纸侵权诉状将王伟告上法庭。2012年4月,淅川县法院一审判决,王伟开采到乔庄村范围内100米左右,立即停止侵权行为;3个月之后,南阳市中院二审宣判,王伟开采行为进入乔村庄实际控制使用的土地范围内,维持原判;2013年12月,河南省高院驳回王伟再审申请。

王伟继续向上反映此事。相关文书显示,2020年10月,南阳中院作出(2020)豫13民再94号民事裁定,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发回淅川县法院重审。

2021年7月19日,淅川法院作出(2020)豫1326民初3699号民事判决书:王伟侵犯乔庄村在老河口市杨华岗村的“实际控制地”“实际占有地”。王伟再次败诉。

2021年11月16日,南阳中院作出(2021)豫13民终民终4887号民事判决书: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可王伟采矿范围位于湖北行政区域范围内;采矿许可证批准范围内采矿与王伟是否享有该处土地的使用权之间并无关联性;本院对王伟是否系在其采矿许可证范围内采矿问题不进行认定。

▲争议地带行政区划上位于湖北省境内,但河南乔庄村称是该村的实际使用控制地。制图/上游新闻记者 苏笃

▲争议地带行政区划上位于湖北省境内,但河南乔庄村称是该村的实际使用控制地。制图/上游新闻记者 苏笃

2023年3月16日,河南省高院作出(2022)豫民申2474号民事裁定书: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来看,案涉争议土地权属分歧很大,乔庄村委会称该村委会所有的土地延伸向湖北省的行政区域范围内约180余米处,争议之地归自己所有。

案外人杨华岗村称,该村与乔庄村委会之间的土地是以两省行政区域边界为分界线,争议之地归杨华岗村所有,在上述情况下,本案实体处理不可避免地面临案涉争议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认定问题。本案实际上还涉及到两省行政区域界线确定和行政管理等相关问题。根据相关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不宜对争议的土地权属作出认定。综合上述分析,原审受理本案并予以实体审理不当。

▲今年4月河南高院指定南阳中院再审此案。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今年4月河南高院指定南阳中院再审此案。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河南省高院裁定,指令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王伟介绍,4月10日南阳中院再审时,他讲的还是之前重复过的观点,对方讲的也是重复过多次的观点。“13年了,来来回回,事情就是这么个事,早点把民事部分判了,刑事部分才好解决。”

王伟所指的刑事部分是指,2014年年底,他被河南省淅川县公安局列为网逃人员,罪名是涉嫌非法采矿罪。目前,他的身份是取保候审。

王伟说:“淅川公安说我涉嫌非法采矿,采的那块地,权属到现在都还在审,他们就先上刑事手段,刑事手段一上,我从千万富翁变成现在100元都要借的穷光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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