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 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具体为:
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假冒合法机构名义非法集资案
案情简介:
投资者张某在某网站证券投资栏目中发现几条信息,标示“6只股100%涨停”、“私募拉升5只黑马”、“看明日10只涨停股”。张某很好奇,点击一条,发现是名为“上海某证券公司”的网站,网站顶部写着“公司是全国规范类券商”,并附有多种资质的电子证书样式,注册地是上海。网站上有大量荐股“实战”业绩展示,还有包含各大研究机构知名分析师在内的分析师专家团队,处处都留有“强力个股推荐”、“精确市场预测”、“实战业绩”、“涨停板股票服务”等信息,并预留电话和银行个人账户,招收会员。张某拨打了网站上的联系电话,对方声称姓陈,说本公司是从事股票投资的专业公司,实力很强,公司资质可以在网上查询。接着陈某很耐心地介绍公司近一段时间抓住的涨停机会,并承诺15个交易日可以获利100%。张某心动了,当即向陈某的个人账户汇了服务费8000元,同时也收到对方一份已盖章的服务合同。此后数周,张某按陈某的指示,连买数只所谓的“牛股”,不料却连连下跌,损失惨重。张某心生悔意,想讨回服务费,电话联系陈某,发现电话无人接听,并无法登陆网站。
手 段:
假冒合法机构名义并以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或代理客户从事证券投资理财活动,收取会员费、咨询费或服务费等。主要传播途径为通过设立非法网站,并且通过电话营销等营销手段与投资者取得联系。
案件警示:
非法网站多利用网络虚拟环境,假冒合法机构名义,公布虚假的专业资质证书、专业团队,利用提供涨停板股票等营销策略,引诱投资者上钩,投资者一定要高度警惕,不要轻易登录非法网站,不要与其联系,更不要轻易将所谓会员费、咨询费、服务费等汇入其指定账户,特别是个人账户。
投资者准备进行证券投资时,应该首先了解哪些证券公司是合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www.csrc.gov.cn),或者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www.sac.net.cn)查询合法证券经营机构名录及合法证券经营机构的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