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便利,南京一拆迁办工作人员伙同他人骗得1332万余元

陈某是南京市栖霞区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栖霞区拆迁办)的工作人员,他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利用种种手段骗取拆迁补偿款1332万余元。2021年2月18日,记者了解到这起案件。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栖霞区拆迁办是区政府直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2017年9月至2020年4月,陈某在栖霞区拆迁办征收科工作期间,他和来某一起商议,利用自己担任拆迁项目辅评的职务便利,通过将无证房按有证房拆迁、虚构被拆迁对象、伪造拆迁协议等手段,两次骗取搬迁补偿款合计人民币1332.004万元。

2020年5月25日,栖霞区拆迁办发现某公司存在骗取搬迁补偿款情形,并于次日向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报案。2020年5月26日,陈某主动向栖霞区拆迁办负责人投案。2020年5月27日,来某根据家人通知,主动向在家中等候的公安人员投案。两人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

办案过程中,办案机关依法扣押陈某亲属退缴的人民币100万元,扣押来某出借给他人的人民币100万余元。冻结陈某人民币16.77万余元,冻结来某及其关联人员人民币53.75万余元。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认为,陈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来某共同骗取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他们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二被告人共同犯罪,其中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来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二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退缴部分赃款,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陈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来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依法追缴两人违法所得人民币1332万余元,发还被害单位(已扣押、冻结在案的款项先行发还,余款继续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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