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中水务信息披露违规收证监会罚单

因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及未及时披露重大投资事项,国中水务(600187)收证监会罚单。

10月7日晚,国中水务公告,2024年9月29日,公司及公司股东鹏欣集团收到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证监会查明,2018年至2020年期间,国中水务通过与第三方联合成立私募股权基金、购买商业承兑汇票、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与关联方联合成立企业等方式向关联方鹏欣集团、鹏欣建安、春冠物资、宜睿国际、鹏欣房地产提供资金,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其中,2018年资金占用发生额11.5亿元(占2017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31.45%),期末余额4亿元(占2017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10.94%);2019年资金占用发生额13.6亿元(占2018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38.88%),期末余额7.6亿元(占2018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21.72%);2020年资金占用发生额2亿元(占2019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5.79%),期末余额7.93亿元(占2019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22.97%)。

《决定书》显示,国中水务既未及时披露,也未按照证监会规定,在2018年、2019年和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导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截至2023年4月,被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及利息已全部归还。

另外,经查明,国中水务还存在未及时披露重大投资事项的违法事实。

具体情况为,国中水务于2021年12月24日与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协议》,拟成立合资公司共同收购山东泉林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标的资产。

其中,上海文盛出资11.4亿元持有合资公司60%的股权,国中水务出资7.6亿元持有合资公司40%的股权。国中水务于2021年12月27日向上海文盛支付1.5亿元履约保证金。

证监会调查发现,国中水务上述事项未经董事会审议,未及时披露,迟至2022年5月18日在《关于对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才予以披露。

证监会表示,上述违法事实,有国中水务相关公告、财务报告、工商资料、财务资料、合同文件、银行流水、相关单位提供的资料和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证监会认为,国中水务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所述违法行为。时任董事长尹峻、总裁丁宏伟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负责人,未及时组织国中水务进行信息披露,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的完整性,未勤勉尽责,是该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会秘书庄建龙、财务总监章韬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未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鹏欣集团与国中水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姜雷负责鹏欣集团的经营管理,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另外,国中水务未及时披露重大投资事项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证券法》所述违法行为。时任董事长张彦、总裁丁宏伟、董事会秘书庄建龙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负责人,未及时组织国中水务进行信息披露,未勤勉尽责,是该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财务总监章韬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未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此,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决定,对国中水务存在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违法事实,黑龙江证监局责令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00万元的罚款;对鹏欣集团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的罚款。对时任董事长张彦、总裁丁宏伟、董事会秘书庄建龙等相关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相应罚款。

国中水务表示,目前,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公司已进行深刻的自查自纠及整改,未来公司将积极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强化规范运作意识。

国中水务主营市政供水、污水处理、新型城镇分布式供排水一体化等,2024年上半年营收8549万元,同比下滑29.85%,净利润518万元,同比下滑8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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