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人寿泰州中心支公司违法被罚 财务数据不真实等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7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泰州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泰银保监罚决字〔2021〕18号)显示,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内部管理不到位、业务数据不真实、财务数据不真实。泰州银保监分局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对其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7.5万元。

此外,泰银保监罚决字〔2021〕19号显示,贾光明对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业务数据不真实、财务数据不真实负直接责任。泰州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贾光明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资料显示,2020年8月4日,中国银保监会泰州监管分局关于贾光明任职资格的批复(泰银保监复〔2020〕120号)显示,核准贾光明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相关法规: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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