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女子诉美容院获胜

因美容院拒不提供服务人员健康证且销售无批文美容液 南京女子诉美容院获胜 南京一女子在美容中心办卡消费

因美容院拒不提供服务人员健康证且销售无批文美容液

南京女子诉美容院获胜

南京一女子在美容中心办卡消费后,发现该中心服务人员总是频繁更换,美容效果也很一般,女子遂要求对方提供服务人员健康证,但美容中心始终拒绝。女子因此将涉事美容中心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返还卡内剩余余额一万余元。近日,南京市秦淮区法院审理判决该案,以美容中心未履行义务为由,判决支持消费者退还卡内余额诉求。

此外,女子花费560元从涉事美容中心购买十支美容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网查询得知,并无批准文号。因美容中心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产品符合安全标准,法院判决涉事美容中心承担10倍赔偿责任。

索要服务人员健康证遭拒

8月31日,南京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通报该案审理细节。

程雪(化名)是个爱美的姑娘,但脸上总会冒痘。2013年12月2日,程雪丽人美容中心(化名)充值了1万元,办理一张美容卡,并花560元购买了两瓶某美容口服液,但丽人美容中心并没有提供消费金额的发票。之后程雪开始在丽人美容中心做祛痘,并又多次充值了美容卡,共计充值8421元,均无发票。此后程雪多次要求该美容中心出具所有充值金额的发票,但对方仅出具了部分发票。

程雪做了一段时间祛痘后,发现该美容中心服务人员总是频繁更换,做的祛痘也没有什么效果,遂要求丽人美容中心提供服务人员的健康证,但丽人美容中心一直未提供。

程雪觉得,丽人美容中心此举存在服务欺诈,因而要求丽人美容中心退卡。此时其美容卡卡内尚有余额10846元,丽人美容中心始终不同意退卡。

此外,程雪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网查询得知,她在丽人美容中心购买的某美容口服液并没有批准文号。为维护自身的权益,程雪将美容中心起诉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美容中心自称未欺诈消费者

原告程雪诉称:丽人美容中心返还所有充值金额18421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承担利息约为4096元(利率按5.56%计算,自2014年7月1日-2015年6月30日),以及按照18421元的10倍赔偿184210元,并承担诉讼费。

对此,被告丽人美容中心辩称:丽人美容中心在经营过程中,从未欺诈程雪。程雪充值消费,是经过双方协商且程雪认可才进行充值的。作为消费者如果都像程雪随意办卡,办卡享受了优惠后,又无故要求退卡,那么经营者就无法正常经营。综上,请求法院驳回程雪的诉请。

秦淮法院认为,程雪在丽人美容中心办理美容卡并接受其提供的美容服务,双方间建立了合同关系。程雪要求丽人美容中心提供为其服务的工作人员的健康证和消费金额的发票,丽人美容中心有义务提供。丽人美容中心仅提供部分消费金额的发票,未提供为程雪服务人员的健康证,程雪要求退回卡内余额,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程雪的损失、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程雪主张的利率标准,法院酌情支持程雪利息损失约603元。

售无批文美容液被判10倍赔偿

至于程雪在美容院所购无批文口服液,法院认为,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10倍赔偿金或者依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最终秦淮法院判决被告丽人美容中心退还原告程雪10846元并支付其利息603元(利息计算期间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赔偿原告程雪5600元;驳回原告程雪其他诉讼请求。

文/本报记者 孔令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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