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到今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以下简称《英烈保护法》)已施行3周年。《英烈保护法》施行以来,在宣传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去年施行的民法典进一步确认了《英烈保护法》的规定,明确了此类案件的民事责任。今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规定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从更高层面上加大了对英雄烈士依法保护的力度。
近年来,随着网络媒体的发展,在社会上和社交平台中,抹黑英雄、侵犯英烈名誉的事件频出。从自媒体“暴走漫画”在多个平台发布恶搞董存瑞、叶挺2位烈士的短视频,到某高校一条微博同时侮辱董存瑞、黄继光、邱少云3位烈士;从某地一理发店张贴“我要的是桂纶镁,出来的是刘胡兰”的广告语,到某公司用孟祥斌烈士名字的谐音“梦祥斌”抢注商标……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戏说”“歪曲”英烈形象的言行,既对烈士后人和家人的情感造成了伤害,也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为此,笔者呼吁,应从3个方面进一步加大对英雄烈士的保护力度。
进一步加大宣传引导力度。《英烈保护法》是有效惩治歪曲历史事实、诋毁亵渎英雄烈士等各种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建议新闻媒体要结合庆祝建党100周年等重要活动、重要时机,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英烈保护法》,在广大群众心中形成法律预警和后果认知,推动营造“保护英烈人人有责”的浓厚氛围。
进一步加大依法惩处力度。无论是商标法,还是广告法等法律法规,最基本的要求是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傍英雄、谤英烈,恶意用他们的名字、声誉当摇钱树,是一种投机行为,更是一种违法行为。英雄烈士的名誉尊严不容侵犯,是法律划定的红线底线。要进一步加大英烈权益的保护力度,对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案件依法从严从快办理,惩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并及时向社会公众通报有关案情。
进一步加大综合协调力度。贯彻实施好《英烈保护法》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也不是一个人一个部门的职责。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宣传部门、司法部门、商标注册部门、知识产权保护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需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唯有综合施策,勠力同心、久久为功,才能有效遏制和严厉打击侵害英烈名誉荣誉的违法行为。
一个有希望的民族,不能没有英雄。《英烈保护法》是一部饱含着广大人民对英雄烈士深切尊崇和缅怀的法律。需要人人学习了解,形成思想自觉和行为自觉,共同守护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和荣誉等权益,让英雄烈士的伟大精神代代相传、生生不息,激励新时代官兵为强军兴军作出更大贡献。
武警某部 梁嘉煊、郭朝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