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刚刚结束的两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再次明确提出积极参与涉外法治建设。这是顺应国内外局势变化的必然举措。
经过多年发展与实践,西方大国已形成制度完备、手段丰富、规则繁多的涉外法律体系,以实现其对外政策和战略目标。特别是美国,历经百余年演进,已建立以长臂管辖为支点、以单边制裁为杀手锏的对外制裁法律体系。美国对外制裁法律体系融合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以其科技霸权、美元霸权和由其控制的全球金融结算及支付体系为依托,是全球最具威慑力和杀伤力的法律“武器库”,并由此以法律手段,维持其超级大国的全球霸权。有美国学者指出,“超级大国可通过单边立法,并动用执行资源规制其他国家的实体和个人,故无须征服更多土地,便可扩大其利益。”此言道尽其中关捩。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加速融入经济全球化进程,综合国力快速跃升,涉外领域立法取得长足进展。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运用法治方式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能力明显提升。尽管如此,随着近年面临的外部环境变化带来的新矛盾和新挑战,我国涉外法治的制度短板逐渐显露。一方面,面对霸权国家频繁以法律手段对我实施单边制裁和长臂管辖,我国尚未建立起全面防备体系和有效阻断机制,涉外法治之“盾”还未完全铸好。另一方面,在运用法治手段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方面,我国还存在制度供给不足的问题。特别是,对于保护国家、实体与公民利益不受侵害方面至关重要的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还未系统构建,涉外法治之“矛”亟待加快打造。
我国应在以下几个领域加快步伐:
第一,加快涉外立法工作战略布局,构建积极、开放的进取型涉外法治体系,系统解决涉外法治的制度供给不足问题,夯实维护国家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的“法治之体”。面对来自外部的新矛盾和新挑战,我国应研究制定涉外法治基本法,对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内法域外适用、阻断外国法不当域外适用、外国代理人监管、国际立法、执法及司法合作等重大涉外法治议题作出系统性和基础性规定,搭建我国涉外法治体系的四梁八柱,为我国开展国际斗争奠定法治基石。
第二,依轻重缓急,有重点、分步骤地通过制定新法和修法,加快构建和完善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铸就维护国家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的“法治之矛”。该体系的构建和完善应以维护我国权益为着眼点,以不违反国际法的禁止性规定为底线,并在此基础上妥当、科学地厘定我国法域外效力的边界及其适用的条件、方式、范围和法律后果,从而使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既能切实维护国家权益,又与美国长臂管辖规则及单边主义行径形成鲜明对比。
第三,围绕反制裁、反干涉、反渗透、反长臂管辖等,充实应对挑战、防范风险的法律工具箱,制定和完善反制类法律及相关配套实施制度,加快形成标杆性执法实践,构筑维护国家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的“法治之盾”。
从国际博弈与竞争的角度来看,涉外法治是国家利益据以实现的重要工具,只有实力强大的外向型国家才有构建系统完备的涉外法治体系的需要、意愿与能力。经过长期努力,我国的综合国力已进入世界前列,国际地位得到前所未有的提升,正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但当前保护主义、单边主义、霸凌行径正在逆流而动,扰乱全球治理,威胁我合法权益与世界和平稳定。在此背景下,加快补齐涉外法治的短板、加速构建系统完备的涉外法治体系,成为当下中国法治建设的重中之重。(作者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