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价房”销售模式又扩展。近日,云南大理发布《关于印发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共有产权方式销售商品房,购房人可以先期购买不低于50%的产权,剩余产权继续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由购房人租赁使用,再按双方合同约定购买剩余产权。
共有产权房不是新概念。早在2014年,北京、上海、深圳、成都、淮安、黄石六城市就开启了建设试点。就在大理推出共有产权房的同时,四川也发布了《关于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探索发展共有产权住房。
不过,虽然都可以笼统地称为“合伙买房”,但二者有本质区别。四川等地的共有产权房有着保障住房的性质,是购房者和政府共有产权,主要面向青年人才或购房困难群体。而云南大理的共有产权房,是购房者和开发商共有产权,对房企而言,更多还是一种促销手段。
将传统的共有产权住房模式,移植到房企身上,在住房供应和保障方面,同样有着积极意义。
一方面,购房者不用一次性购买完整产权,降低了资金门槛,为那些有一定经济承受能力但买不起商品住房的群体,提供了改善居住的机会,推动实现住有所居。同时,也有利于商品房去化和房地产市场稳预期。
另一方面,产权分割以后,首付比例降低,产权共有,风险、责任共担的机制下,购房者的风险也降低了。尤其在当下,房企暴雷、楼盘烂尾时有发生,多地发生停贷风波,购买期房的担忧情绪加重。开发商持有部分产权,等于为购房者分散了部分风险,增加了开发商保交楼的动力,这有助于减轻购房者的顾虑。
当然,房企和购房者共有产权,毕竟不同于政府和购房者共有产权,政府部门有公共信用背书,而房企说到底还是利益驱动。那么,在推出共有产权房时,一些操作层面的风险隐患,就不得不未雨绸缪。
之前,各地方推出的共有产权住房试点中,剩余产权的购买,就面临着如何定价的问题。价格太高,超过市场行情,对购房者而言不公平;价格太低,购房者享受的土地、住房增值收益太大,又增加了共有产权住房的投机获利空间。
政府和购房者共有产权,能做到定价相对公允,但对房企来说,会有把剩余产权以更高价格出售的冲动,那么最后购房者是否有选择余地呢?如果后期出现争议纠纷,购房者无法拥有完整的产权,同样会处在相对被动的局面。
所以,剩余产权如何转让、购买、定价,应得到进一步明确。甚至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标准等,也应该有详细的约定。如果因为规则设计不够完善,衍生出新的漏洞,也偏离了政策的本义。
“购房者与房企共有产权”的模式可以有,但一定要扬长避短,尽量规避风险、堵上漏洞,让其真正发挥出超越房企促销层面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