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保亭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串通投标案件,该案被告人董某、叶某煌、程某明分别作为企业高管、项目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在建设项目中组织实施围标,严重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破坏营商环境,案发后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被告人董某得知保亭县某医院建设项目、保亭县某保健院建设项目即将招投标,为能让其所属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顺利承揽以上项目的施工工程,遂筹建工作组下驻保亭县,并与项目招标代理公司海南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标专员叶某煌、福建省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明取得联系,由叶某煌、程某明负责找陪标公司参与围标。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分别以44315054.11元、66246970.85元的中标价格中标上述二个建设项目。事后,董某给予叶某煌及程某明部分好处费。

法庭依次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并组织了举证、质证等,三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因案情复杂,该案将择期宣判。
法律分析
招投标制度的核心在于“公开、公平、公正”,任何企图通过“潜规则”操纵招标结果的行为,不仅直接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社会诚信体系,最终将受到法律严惩。该案的审理彰显司法机关依法打击招投标领域犯罪、维护营商环境的坚定决心,也提示各类市场主体,唯有依靠实力与服务参与竞争,才是取得稳健、长足发展的不变定律。
法官寄语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生命线”,法治是营商环境的“护航舰”。串通投标行为看似是企业“抄近道、走捷径”,实则侵犯了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更扰乱了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依法打击串通投标违法犯罪,给每一个企业创造“靠实力不靠关系”的成长土壤,是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良性发展的重要举措。
法官提醒:各类市场主体应加强对招投标法律法规的学习,牢固树立合规经营意识,依靠质量与服务赢得竞争,切勿投机取巧以身试法,触碰法律底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八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中标项目金额在四百万元以上的;
(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串通投标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执笔:邓文君)
来源:保亭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