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陵美酒郁金香,玉碗盛来琥珀光。”山东兰陵美酒股份有限公司在行业内享有一定的知名度,但近日,却因知识产权问题被强制执行70.2万元。
中国法院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的案号为(2022)鲁01执1360号执行文书显示,本次执行立案时间为2022年7月20日,执行人姓名为山东兰陵美酒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标的为70.2万元,执行法院为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开资料显示,原告酒鬼酒公司系第3981390号“内参”注册商标权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精饮料,注册日期为2008年6月21日,注册有效期续展至2028年6月20日。
酒鬼酒生产的“52°内参酒”是酒鬼酒的高端产品,在市场上有一定的口碑与消费基础。其2004年、2010年被湖南省酒业协会评为行业优质产品,2010年被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评为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2013年6月荣获中国商务接待用酒十强品牌,2013年“内参”荣获湖南省著名商标,2014年“内参”牌白酒被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湖南名牌产品称号。
酒鬼酒称其调查发现,被告兰陵美酒大量生产、销售的白酒,突出使用了“内参”标识。酒鬼酒认为,该事实系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经当庭查看实物,兰陵美酒生产商品的包装盒正面、背面、一侧面以及内部酒瓶正面中心部位,均标示有竖向排列的“内参”文字,同时,在正面、背面上部标示有被告兰陵公司的第11485216号“兰陵及图”商标及“兰陵洞藏”文字,另一侧标示有被告兰陵公司的“兰陵及图”商标。
一审中法院认为“兰陵洞藏”仅是描述性文字,虽然正面、背面及侧面亦标示有被告兰陵公司的“兰陵及图”商标,但“内参”文字明显较大,且在包装当中处于一般消费者最易识别的位置,构成突出使用,能够轻易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起到了识别该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在隔离状态下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与涉案第3981390号“内参”商标相比较,二者读音、排列相同,字形、字体相似,构成近似,并判处兰陵美酒赔偿70万元。
此后,兰陵美酒不服法院一审判决进行了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另外,关于赔偿额度。二审法院认为,因酒鬼酒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兰陵美酒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亦无商标许可使用费可供参考,故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兰陵美酒作为生产商的主观过错程度、生产规模、侵权情节、被诉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以及酒鬼酒为制止被诉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一审法院依法酌定兰陵美酒赔偿酒鬼酒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70万元,并无不当。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济南市长清区好日子酒水营销部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第3981390号“内参”商标权商品;被告山东兰陵美酒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第3981390号“内参”商标权商品的行为;被告山东兰陵美酒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7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