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民间讼师”王淑珍涉嫌敲诈勒索案有了新进展。
9月13日晚,上游新闻记者获悉,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王淑珍案作出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王淑珍被判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上游新闻此前刊发《“民间讼师”王淑珍案二审裁定发回重审 曾举报17名问题官员》报道显示,现年69岁的王淑珍曾以公民代理身份参与了30余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及刑事申诉案件。代理案件过程中,她多次举报、控告相关公职人员,其中18名干部先后受到河津市人大、市纪委及运城市纪委的处理,包括河津市检察院原检察长、河津市法院原副院长等。
▲近日,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淑珍作出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2018年8月,山西省芮城县检察院以4起敲诈勒索罪和21起非法经营罪对王淑珍提起公诉。其中王淑珍被指涉嫌敲诈勒索罪行为,包括2014年从城北村村民高全生、高庆丰处收取的40万元谅解款,2014年向委托人刘斌武收取的3.6万元代理费,2015年从连伯村村主任马保民,2017年从连伯村村委会主任杨毅刚处各收取的10万元。
2019年2月27日,芮城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王淑珍行为构成非法牟利,且涉案数额巨大,敲诈勒索罪成立,非法经营罪不成立。王淑珍被判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万元。
王淑珍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9年10月21日,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20年11月5日,王淑珍案重审一审宣判,芮城县法院再次认定其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万元。其代理律师称,重审判决认定的4起犯罪事实,均与原一审判决相同,且均与其代理的案件相关。
2020年11月14日,王淑珍继续上诉,并申请二审异地审理。
▲2019年2月27日,一审第二次开庭,王淑珍(左)和程津福。 图片来源/庭审直播视频截图
今年5月10日、11日,王淑珍被控敲诈勒索案在运城中院二审开庭审理。上游新闻记者获悉,王淑珍在代理案件过程中采取控告、举报等手段,并最终收取或代收取涉案钱款,这一行为能否构成敲诈勒索罪,成为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
9月13日晚,王淑珍的代理律师范辰告诉上游新闻记者,他当天收到了运城中院的二审判决书:经法院审理认为,辩护人提供的《会议纪要》不能否定本案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对上诉人王淑珍及其辩护人所提该起事实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法院均不予采纳。王淑珍、程津福借代理案件之机,采用威胁、要挟等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二上诉人系共同犯罪。原判认定事实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