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等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等,由本次债券受托管理人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塔证券”)编制。红塔证券对本报告中所包含的从上述文件中引述内容和信息未进行独立验证,也不就该等引述内容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红塔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红塔证券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无特殊说明,本报告使用的简称释义与《募集说明书》相同。
红塔证券作为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燃气”、“发行人”或“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贵燃转债,债券代码:110084,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或“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以及发行人的相关公告,现就本次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审批及核准概况
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于2020年6月15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2020年7月1日召开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延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上述议案经2021年6月23日召开的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9月10日印发了《关于核准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970号),核准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面值总额100,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0,000.00万元,扣除前期尚未支付的承销及保荐费758.49万元(不含增值税)后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99,241.51万元,上述资金于2021年12月31日全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就募集资金到账事项进行了验证并于2021年12月31日出具了《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验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B11579号)。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14号文同意,公司公开发行的100,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2年1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债券简称“贵燃转债”,债券代码“110084”。
二、“贵燃转债”基本情况
(一)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发行规模
本次发行可转债总额为人民币100,000万元,发行数量100万手(1,000万张)。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债券期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及公司未来的经营和财务状况等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2021年12月27日至2027年12月26日。
(五)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具体为:第一年为0.30%,第二年为0.50%,第三年为1.00%,第四年为1.50%,第五年为1.80%,第六年为2.00%。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
(七)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2021年12月31日,即T+4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即2022年7月1日至2027年12月26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八)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为10.17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自动向前进一位):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本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本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九)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的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Q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
V: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转股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剩余部分金额及该部分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十一)转股价格向下修正、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2022年4月22日、5月13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下修正“贵燃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同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募集说明书》中相关条款办理本次向下修正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相关事宜。鉴于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7.22元/股,股东大会召开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6.98元/股,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为2.66元,每股面值为1元。因此公司本次向下修正后的“贵燃转债”转股价格应不低于7.22元/股。综合考虑上述价格和公司情况,决定将“贵燃转债”的转股价格由10.17元/股向下修正为7.22元/股。修正后的转股价格由2022年5月16日起生效。
2022年4月22日、5月13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2021年12月31日总股本1,138,185,02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47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53,494,696.27元(含税)。公司实施2021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后,贵燃转债的转股价格自2022年5月30日(本次权益分派的除权除息日)起由每股人民币7.22元调整为每股人民币7.18元。
2024年4月19日、5月20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决定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公司全体股东合计派发现金股利41,400,072.40元(含税);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为1,150,002,011股,以此计算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36元(含税)。若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因可转债转股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将维持现金分红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金额。公司实施202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后,贵燃转债的转股价格自2024年6月7日(本次权益分派的除权除息日)起由每股人民币7.18元调整为每股人民币7.15元。
贵燃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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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面值的110%(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十三)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十四)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五)信用评级情况
2021年6月23日,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次可转债进行了信用评级,本次可转债主体信用评级为AA级,债券信用评级为AA级。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已分别于2022年6月21日、2023年6月14日及2024年6月14日出具债券跟踪评级报告,维持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维持“贵燃转债”的信用等级为AA。
(十六)债券受托管理人
本次可转债的受托管理人为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重大事项具体情况
(一)累计涉及诉讼、仲裁案件情况
公司于2024年11月16日披露公告《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4):公司于近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及子公司近12个月内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其进展情况进行统计。公司及子公司近12个月内累计涉及诉讼、仲裁金额合计343,302,494.55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10.95%。其中,公司及子公司作为原告方的诉讼、仲裁金额为17,103,571.07元,作为被告方的诉讼、仲裁金额为326,198,923.48元。主要案件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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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诉讼、仲裁案件基本情况及进展
根据《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4)披露,主要诉讼、仲裁案件基本情况及进展如下:
1、案号:(2024)黔03民初185号
贵州燃气与广州元亨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元亨”)、达州市汇鑫能源有限公司于2011年共同出资成立了贵州华亨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亨公司”)。华亨公司由广州元亨并表。2022年5月,华亨公司于《燃气经营许可证》到期前向仁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提交延续申请,执法局向华亨公司出具《仁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审批事项退件决定通知书》,退件原因是华亨公司要求办理燃气经营许可的区域与贵州燃气集团仁怀市燃气有限公司经营区域重合。后执法局进一步以华亨公司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责令华亨公司停止违法行为,经营行为严格按照特许经营的法律条款由其与政府签订特许经营许可的单位承担。现广州元亨以华亨公司的股东贵州燃气及贵州燃气委派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华亨公司利益为由提起本案股东派生诉讼,要求各被告排除妨碍即向执法局出具华亨公司是贵州燃气的子公司的证明、配合华亨公司向执法局办理恢复华亨公司《燃气经营许可证》,连带赔偿因共同侵权给华亨公司造成的损失30,000万元(暂计算至2023年12月31日,以最后审计确定的金额为准),并承担本案律师费200万元、诉讼费、保全费、财产保全的保险费等费用。2024年11月14日,公司收到本案有关《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材料。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开庭时间尚未确定,待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后续通知。
2、案号:(2024)渝仲字第1311号
申请人贵州华油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油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燃气集团习水县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习水公司”)于2023年7月27日签订《贵州华油天然气有限公司习水分公司资产转让合同》(以下简称“《资产转让合同》”),约定申请人将贵州华油天然气有限公司习水分公司站场内土地使用权、固定资产以及无形资产整体转让给被申请人。习水公司于2023年7月28日向华油公司支付首笔转让款。因特许经营权变更形式发生变化,习水公司存在无法获得特许经营权风险,剩余转让款未支付。2024年4月29日,习水公司收到《重庆仲裁委员会参加仲裁通知书》,案号为(2024)渝仲字第1311号。重庆仲裁委员会于2024年6月12日开庭审理。2024年9月8日,习水公司收到《重庆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裁决如下:1、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华油公司支付20,448,000元(即履行《资产转让合同》约定的支付资产转让款之义务)。2、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华油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自2023年8月28日起,以10,224,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5%的标准,计算至该项转让款付清之日止;(2)自2023年9月8日起,以10,224,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5%的标准,计算至该项转让款付清之日止。3、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华油公司支付律师服务费372,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21,616元、本案仲裁费104,633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习水公司已按照上述裁决书,付清《资产转让合同》约定的资产转让款及本案有关律师服务费、仲裁费等费用。
四、上述事项对发行人的影响分析
根据《受托管理协议》的相关约定,红塔证券在知悉本事项后,第一时间向公司了解关于本事项具体原因、进展及是否影响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息安全,是否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是否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公司是否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履行信息披露情况并获得相关资料。
根据《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因公司及子公司近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中存在尚未审理、调解、判决和执行等情况,案件的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和案件实际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诉讼、仲裁事项暂未对公司偿债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红塔证券作为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以及《受托管理协议》的有关规定及约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红塔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对本次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严格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本次债券的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做出独立判断。
债券受托管理人: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