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1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一百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已发行A股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3亿元,回购价格不高于13.02元/股,回购数量不低于1,600万股,不超过2,300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50%-0.71%。回购股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具体内容请参阅公司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一百次会议决议公告》(2023-062号)、《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2023-063号)、《回购报告书》(2024-007号)。
截止2024年11月30日,公司本次股份回购期限已届满。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202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现将公司回购的实施结果公告如下:
一、回购实施情况
1.公司于2024年2月1日首次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具体内容请参阅2024年2月2日公司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2024-009号)。
公司分别于2024年2月2日、2024年3月5日、2024年4月3日、2024年5月8日、2024年6月4日、2024年7月3日、2024年8月5日、2024年9月4日、2024年10月10日、2024年11月5日披露了股份回购进展情况具体内容请参阅公司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股份回购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8号、2024-012号、2024-016号、2024-036号、2024-046号、2024-048号、2024-057号、2024-066号、2024-072号、2024-077号)。
2.根据回购方案,本次股份回购时间区间为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公司实际回购时间区间符合股份回购方案中关于实施期限的要求。截至2024年11月30日,公司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数量为4,999,946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1550%,最高成交价格为9.96元/股,最低成交价格为8.17元/股,成交总金额为44,290,135.50元(不含交易费用)。
二、实际回购情况与回购方案存在差异的说明
在实施回购期限内,公司已回购股份数量4,999,946股,完成了股份回购方案回购数量下限的31.25%,主要交易活动在2024年1月至7月期间实施。截至2024年11月30日,公司证券回购专户资金余额约为1.52亿元。根据公司全年核心任务部署、研发投入进度和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的进度安排,公司原计划于第四季度完成回购股份不少于1,100万股。但第四季度受到短期市场波动影响,公司股价出现大幅上涨,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股价依然维持在高于回购方案实施价格上限的水平,资本市场变化与预期研判存在显著差异,导致公司未能全面完成回购计划。
三、股份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方案实施前后,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若公司将已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实施股权激励,届时在不考虑其他能够引起股本结构变动因素的情况下,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
四、回购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经营、研发、债务履行能力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也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条件。
五、回购实施期间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首次披露回购事项之日至本公告披露前一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六、回购实施的合规性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实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2023年修订)》的关于敏感期、交易时间及价格的要求,具体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七、回购股份的处理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该部分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质押等相关权利。根据公司股份回购方案,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则公司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公司后续将依法适时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用途作出安排,充分评估资本市场环境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二四年十二月三日